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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帖 2021-06-25 11:36:25
Post #1
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解读
 
老K新鹿 离线 老K新鹿

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解读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其中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是否有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能详细解读一下:
1、户外登山、溯溪、探洞等活动是否属于此条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畴?
2、AA户外和商业户外适用性有什么区别?另AA和商业的活动组织者在法律范畴内有什么区别?
3、自然条件下的伤害行为,如溺水、滑坠、落石等,同行队友是否免责?
4、AA出行,如果同行队友陷入险境,其他人有救助义务吗?如不救助,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如救助中发生伤害,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如果是跟商业队出行呢?
5、现在是否还有必要行前签订《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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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爬山

 
旧帖 2021-06-29 08:03:00
Post #2
Re: 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解读
 
雪漠北 离线 雪漠北 1.当然属于
2.我认为1176条着眼于“自愿”,更适用于AA类户外。商业户外嘛,则要看“商业”的程度,如果完全商业化,符合旅行跟团的性质,我认为和跟团时发生意外,组织者当然需按实际情况承担一定责任,因为商业活动组织者作为利益获得者,有保障队员安全的相应责任。即,商业户外既要考虑商业户外的商业性,也要考虑户外的特殊性,然后综合这两方面判决发生意外时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3.虽然该条没有规定自然伤害情况下,队友是否免责,但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既然“其他参加者”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尚且不构成侵权,那么自然造成的伤害更不能认定为侵权。
4.仅针对该1176条,如果队友的险境是其他队友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那显然造成险境的人有救助义务。如果不是,那就没有,除非其他法律规定了同行队友有求助义务。对救助中发生的伤害,若伤害非故意,而且是因救助而正常产生,那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只有救助者在救助时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被救助者伤害,或者即使没有故意或严重过失,但因求助造成的伤害比不救助预计可能的伤害明显要高,那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这个声明可以直接证明参加该活动是基于自愿,进而证明符合1176条的“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旧帖 2021-07-02 10:38:39
Post #3
Re: 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解读
 
Da_Vinci1452 离线 Da_Vinci1452 1、一般属于,该条款应适用于非商业的。
2、AA类户外,相互之间无既定的法律关系;商业户外,组织者与参与者之间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保证活动安全系旅游服务合同之基本内容。
3、因自然原因导致的伤害,虽非同行者的直接侵权造成,但同行者之间基于共同参与活动这一先行行为,相互之间产生合理限度内的救助义务。侵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此,同行队友并不必然免责。
4、AA出行,同行队友陷入险境后,其它同行队友有救助义务,但义务程度限于较低的合理范围,比如呼救等等。
5、《免责声明》更大的意义在于警示和注意,进而影响发生事故后过错的认定。尤其是对于组织有一定危险程度的活动的组织者,对于活动的危险性、基本要求、应急预案等应作充分的提示,否则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过错。
具体可以参考:http://www.doyouhike.net/forum/mountain/2598609,0,0,1.html
 
旧帖 2021-07-02 17:38:43
Post #4
Re: 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解读
 
老K新鹿 离线 老K新鹿
雪漠北 wrote:
1.当然属于
2.我认为1176条着眼于“自愿”,更适用于AA类户外。商业户外嘛,则要看“商业”的程度,如果完全商业化,符合旅行跟团的性质,我认为和跟团时发生意外,组织者当然需按实际情况承担一定责任,因为商业活动组织者作为利益获得者,有保障队员安全的相应责任。即,商业户外既要考虑商业户外的商业性,也要考虑户外的特殊性,然后综合这两方面判决发生意外时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3.虽然该条没有规定自然伤害情况下,队友是否免责,但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既然“其他参加者”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尚且不构成侵权,那么自然造成的伤害更不能认定为侵权。
4.仅针对该1176条,如果队友的险境是其他队友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那显然造成险境的人有救助义务。如果不是,那就没有,除非其他法律规定了同行队友有求助义务。对救助中发生的伤害,若伤害非故意,而且是因救助而正常产生,那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只有救助者在救助时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被救助者伤害,或者即使没有故意或严重过失,但因求助造成的伤害比不救助预计可能的伤害明显要高,那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这个声明可以直接证明参加该活动是基于自愿,进而证明符合1176条的“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多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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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爬山

 
旧帖 2021-07-02 17:41:26
Post #5
Re: 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解读
 
老K新鹿 离线 老K新鹿
Da_Vinci1452 wrote:
1、一般属于,该条款应适用于非商业的。
2、AA类户外,相互之间无既定的法律关系;商业户外,组织者与参与者之间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保证活动安全系旅游服务合同之基本内容。
3、因自然原因导致的伤害,虽非同行者的直接侵权造成,但同行者之间基于共同参与活动这一先行行为,相互之间产生合理限度内的救助义务。侵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此,同行队友并不必然免责。
4、AA出行,同行队友陷入险境后,其它同行队友有救助义务,但义务程度限于较低的合理范围,比如呼救等等。
5、《免责声明》更大的意义在于警示和注意,进而影响发生事故后过错的认定。尤其是对于组织有一定危险程度的活动的组织者,对于活动的危险性、基本要求、应急预案等应作充分的提示,否则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过错。
具体可以参考:http://www.doyouhike.net/forum/mountain/2598609,0,0,1.html


多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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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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