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5 11:36:25 |
Post #1
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解读 |
老K新鹿 |
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解读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其中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 |
|
2021-06-29 08:03:00 |
Post #2
Re: 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解读 |
雪漠北 |
1.当然属于 2.我认为1176条着眼于“自愿”,更适用于AA类户外。商业户外嘛,则要看“商业”的程度,如果完全商业化,符合旅行跟团的性质,我认为和跟团时发生意外,组织者当然需按实际情况承担一定责任,因为商业活动组织者作为利益获得者,有保障队员安全的相应责任。即,商业户外既要考虑商业户外的商业性,也要考虑户外的特殊性,然后综合这两方面判决发生意外时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3.虽然该条没有规定自然伤害情况下,队友是否免责,但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既然“其他参加者”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尚且不构成侵权,那么自然造成的伤害更不能认定为侵权。 4.仅针对该1176条,如果队友的险境是其他队友“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那显然造成险境的人有救助义务。如果不是,那就没有,除非其他法律规定了同行队友有求助义务。对救助中发生的伤害,若伤害非故意,而且是因救助而正常产生,那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只有救助者在救助时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被救助者伤害,或者即使没有故意或严重过失,但因求助造成的伤害比不救助预计可能的伤害明显要高,那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这个声明可以直接证明参加该活动是基于自愿,进而证明符合1176条的“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
2021-07-02 10:38:39 |
Post #3
Re: 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解读 |
Da_Vinci1452 |
1、一般属于,该条款应适用于非商业的。 2、AA类户外,相互之间无既定的法律关系;商业户外,组织者与参与者之间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保证活动安全系旅游服务合同之基本内容。 3、因自然原因导致的伤害,虽非同行者的直接侵权造成,但同行者之间基于共同参与活动这一先行行为,相互之间产生合理限度内的救助义务。侵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此,同行队友并不必然免责。 4、AA出行,同行队友陷入险境后,其它同行队友有救助义务,但义务程度限于较低的合理范围,比如呼救等等。 5、《免责声明》更大的意义在于警示和注意,进而影响发生事故后过错的认定。尤其是对于组织有一定危险程度的活动的组织者,对于活动的危险性、基本要求、应急预案等应作充分的提示,否则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过错。 具体可以参考:http://www.doyouhike.net/forum/mountain/2598609,0,0,1.html |
2021-07-02 17:38:43 |
Post #4
Re: 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解读 |
老K新鹿 |
雪漠北 wrote: 1.当然属于 2.我认为1176条着眼于“自愿”,更适用于AA类户外。商业户外嘛,则要看“商业”的程度,如果完全商业化,符合旅行跟团的性质,我认为和跟团时发生意外,组织者当然需按实际情况承担一定责任,因为商业活动组织者作为利益获得者,有保障队员安全的相应责任。即,商业户外既要考虑商业户外的商业性,也要考虑户外的特殊性,然后综合这两方面判决发生意外时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3.虽然该条没有规定自然伤害情况下,队友是否免责,但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既然“其他参加者”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尚且不构成侵权,那么自然造成的伤害更不能认定为侵权。 4.仅针对该1176条,如果队友的险境是其他队友“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那显然造成险境的人有救助义务。如果不是,那就没有,除非其他法律规定了同行队友有求助义务。对救助中发生的伤害,若伤害非故意,而且是因救助而正常产生,那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只有救助者在救助时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被救助者伤害,或者即使没有故意或严重过失,但因求助造成的伤害比不救助预计可能的伤害明显要高,那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这个声明可以直接证明参加该活动是基于自愿,进而证明符合1176条的“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多谢分享 |
---------------------------------------- |
|
2021-07-02 17:41:26 |
Post #5
Re: 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解读 |
老K新鹿 |
Da_Vinci1452 wrote: 1、一般属于,该条款应适用于非商业的。 2、AA类户外,相互之间无既定的法律关系;商业户外,组织者与参与者之间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保证活动安全系旅游服务合同之基本内容。 3、因自然原因导致的伤害,虽非同行者的直接侵权造成,但同行者之间基于共同参与活动这一先行行为,相互之间产生合理限度内的救助义务。侵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此,同行队友并不必然免责。 4、AA出行,同行队友陷入险境后,其它同行队友有救助义务,但义务程度限于较低的合理范围,比如呼救等等。 5、《免责声明》更大的意义在于警示和注意,进而影响发生事故后过错的认定。尤其是对于组织有一定危险程度的活动的组织者,对于活动的危险性、基本要求、应急预案等应作充分的提示,否则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过错。 具体可以参考:http://www.doyouhike.net/forum/mountain/2598609,0,0,1.html 多谢分享 |
---------------------------------------- |
|
邀请xuliang1215参加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