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6 02:13:08 |
Post #1
关于户外运动责任归属的观点和案例(收集中,欢迎补充) |
雪夜孤灯 |
关于户外运动责任归属的观点和案例(收集中,欢迎补充) 自助、自愿户外运动,风险自负 |
雪夜孤灯 于 2014-09-01 16:09: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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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6 02:14:27 |
Post #2
Re: 户外运动的法律责任(收集中,欢迎补充) |
雪夜孤灯 |
组织者应履行谨慎的责任 转自网络(以前收集的,忘了网址) 组织者应履行谨慎的责任 一个组织者或领队的法律责任可基于合同和民事过失。最常影响领队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是“疏忽”。“疏忽”可介定为:“一个领队没有象一个合乎常理而审慎的领队那样履行责任……”因而导致(队员)实际受伤和损害,此受伤或损害是该领队失职而产生并可由一个审慎的领队事前预见的。“ 为证明一个领队”疏忽“。以下三个因素必须存在: A、领队与队员之间存在有”谨慎的责任“; Duty of Care B、领队没有履行”谨慎的责任“而失职;Breach of Duty C、引致队员受伤或财物受损。 Resulting Damage 没有履行“谨慎的责任”可因以下而存在: A、行为------不应该做而做,如:一个领队为鼓舞组员而进行粗暴行为导致受伤; B、错误------错误或不适当的做,如:一个领队错误的传授技术; C、忽略------应该做而不做,如:一个领队没有适当的督导活动进行。 其中,“谨慎的责任”的标准不是数量的概念,而是质量的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参数来介定什么是“谨慎的责任”的标准。法院判断一个领队是否履行“谨慎的责任”的标准是质量的,即:法院会问“对于一个合乎常理而审慎的领队而言,我们所期望的‘谨慎的责任’的标准是什么?”换句话说,一个合乎常理而审慎的领队会不会这样做? 如果会--------无需负上责任 如果不会--------要负上责任 对于有精神问题或伤残的组员,我们对领队所期望的“谨慎的责任”标准比正常组员的情况要高。 法院判断一个领队是否疏忽时,不是基于该领队知道什么,而是他/她应该知道什么。不知道不是借口,若一个合乎常理而审慎的领队应该知道的,你就应该知道!例如:没有做热身,若肌肉拉伤,领队要负责任。 http://www.gov.cn/test/2005-06/28/content_10430.ht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制定这个司法解释依据的司法价值理念是:让无辜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救济;让无视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和风险。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http://www.gov.cn/flfg/2009-12/26/content_1497435.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雪夜孤灯 于 2020-05-08 10:14:5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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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6 02:38:52 |
Post #3
Re: 户外运动的法律责任(收集中,欢迎补充) |
雪夜孤灯 |
自助户外活动与商业户外活动的法律责任之差异 夏子案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safety//322352,0,0,1.html 从活动的性质来看,自助式户外运动不具有营利性,组织者并不从中获取利润。因而该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同于商业性营利活动的组织者。后者要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 从活动的组织形式特点来看,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只负责召集参加者、安排路线行程、管理费用支出等等,活动中一些事项尚需参加者共同决定,因而这种管理是松散型的,组织者对于参加者并没有很大的支配权力。在社会活动中,组织者对参加者管理越多,决定的事项越多,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越重,反之亦然。因而从组织形式来看,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也不应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还应考虑参加者自冒风险的前提,该前提使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也不同于一般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在一般的社会活动中,不应该有超出日常生活的不合理的危险,因而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较重。而在户外活动自冒风险的前提下,组织者对于户外活动本身的风险导致的损害是可以免责的。 因而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并且只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对过错的认定上,也应当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为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不能要求组织者的每一个决定都是正确的,只要不是明显的、重大的错误,就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责任。对自然环境及一些活动事项的判断上只要不是违反常识,即应当被认为是户外运动本身的风险之一。 |
雪夜孤灯 于 2012-01-10 15:37: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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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6 02:43:10 |
Post #4
Re: 户外运动的法律责任(收集中,欢迎补充) |
雪夜孤灯 |
部分建议 夏子案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safety//322352,0,0,1.html 1、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与参加者在活动的召集过程中均应当诚信地公布其自身情况。组织者的能力、经验应当让参加者知晓,以便于让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参加者应当说明其自身条件,并根据自身条件、身体状况等选择相适应的活动,以保护自身安全,并避免拖累其他参加者,给他人带来更大风险。 2、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不应冒过大风险,除非参加者皆明知该风险及风险程度,并使组织者合理相信其具有相应能力。 3、组织者应当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应当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应积极救助。其他参加者也应当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但不应要求他们冒过大的风险,也不应要求他们采取的措施如专业救援人员一样有效。 4、建议发布户外运动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加强对户外运动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以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 |
雪夜孤灯 于 2012-01-10 15:37: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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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6 02:44:16 |
Post #5
Re: 户外运动的法律责任(收集中,欢迎补充) |
雪夜孤灯 |
部分判例 夏子案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safety//322352,0,0,1.html 南宁79手手事件 一审宣判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safety//218395,0,0,1.html 二审宣判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safety/342483,0,0,0.html 河南户外第一案今日判决 AA制活动组织方免责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safety/524113,0,0,0.html |
雪夜孤灯 于 2012-01-10 15:37:4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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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6 09:32:17 |
Post #6
Re: 户外运动的法律责任(收集中,欢迎补充) |
autoasm |
老大说的很有道理,斗胆补充几点。 1. 如果被认定为经营性活动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经营行为不仅包括实际盈利行为,还包括有潜在商业利益的行为,比如促销推广,装备租赁等。 2.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而且没有相应细则,换个地方换个法官很可能就另外一个说法。过往判例仅供参考,不能作为判决的渊源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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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6 14:33:23 |
Post #7
Re: 户外运动的法律责任(收集中,欢迎补充) |
雪夜孤灯 | 确实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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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0 21:51:47 |
Post #8
Re: 关于户外运动责任归属的一些社会观点和案例( ... |
131135 | mark |
2020-05-08 10:31:48 |
Post #9
Re: 关于户外运动责任归属的观点和案例(收集中, ... |
雪夜孤灯 |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界定研究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6/id/1648237.shtml 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义务主体来看有两类,一类是公共场所管理人,另一类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近几年,群众性活动蓬勃发展,不但数量多、类型新颖,其主体的多元化、时空间范围的广泛性均导致法官在审理涉及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时往往难于掌握。 。。。。。。 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法官会面对这样三个难点,一是适用原则模糊且缺乏内容细化的规则及运用方法。侵权责任法第37条仅原则性的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权利、义务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但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甚至都没有原则性的指引,更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学界通过比较法研究提出了一些司法中可以借鉴的原则和规则,但对于法律适用而言还不够明确和细化。 二是缺乏统一的、合理的思考模型。要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需要考虑诸如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合理注意、主体性质、活动性质、客观条件等多种层面的诸多因素,目前缺乏一个基础的整合多重因素的较为规范便于适用的思考模型。 三是在组织者与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竞合的情形下,义务范围的界定缺乏明确的规范。在组织者与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竞合的情形下,无论是义务主体直接侵权还是第三人侵权,都必须将二者加以区分,才可能对不同的义务主体确定其是否侵权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而这也需要明确的区分规则以及规范的审理方式作为司法工作的指引。 。。。。。。 第二步,运用区别原则。首先,运用获利规则,区分活动的性质,如果是具有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组织者在活动中有获利的情形,则应当适当扩大其义务范围,加重其责任比例。其次,运用专业性规则,考虑活动及组织者的性质,如果是组织某类专业性活动的专业人士或机构,则也应扩大其义务范围并加重责任比例。以此对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加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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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xuliang1215参加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