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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帖 2021-01-12 17: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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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原则
 
Michael1054 离线 Michael1054

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首次确立了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是维护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受害人权益保障平衡的重要利器.以"一定风险"与"文体活动"为判断核心,《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适用于文化娱乐活动,对抗性竞赛,冒险活动类领域,不适用于工伤事故领域,交通事故领域,经济性行为领域.当受害人主观知情,自愿参与风险,且损害系固有风险现实化的结果时,符合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发生自甘风险的法律效果,即免除活动参加者或者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增设了自甘冒险规则,关于该条的存废在起草过程中尽管没有引起多大的争议,对该条款的入典持一致的态度,但对于该规则如何适用,法条现有规定并不明确.由于该条将自甘冒险规则作为一项独立的免责事由予以规定,因此应当限制其适用范围,首先应对法条中"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作严格解释,明确自甘冒险规则与受害人同意规则和与有过失规则的区别.其次自甘冒险规则只有在行为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排除适用.最后还应当注意自甘冒险规则中组织者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相协调的问题.

“自甘风险”原则,

让责任承担更加公平。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88处重要变化,你需要知道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619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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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源于山、纳于海;登山安全则源于心、化于行。

 
旧帖 2021-01-12 17:40:02
Post #2
Re: 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原则
 
Michael1054 离线 Michael1054 【相关知识】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引入了“自甘风险”原则,被认为填补了法律空白。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可以参考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01、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

02、主体上的适格性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03、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04、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

【温馨提示】

作为活动参加者: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3.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组织者可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比如由参加者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等方式,可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原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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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源于山、纳于海;登山安全则源于心、化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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