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24 19:03:55 |
Post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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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
回复: 分析案例,注意减损 驴友中暑猝死索赔败诉—— |
2007-10-06 01:16:59 |
Post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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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
高海拔地区游玩杭州一驴友死亡,长假出游注意安全 (2007.09.30《都市快报》殷志艳) 杭州一驴友(自助旅游爱好者)和其他驴友相约去川西旅游,途中意外死亡。死者家属和活动组织者对簿公堂。西湖区法院经过一次开庭、三次调解,案子终于了结。 发生意外的驴友姓龚,男,34岁,杭州人。 今年4月,龚先生在杭州一家旅游网站上看到一个帖子,征集“五一”黄金周去四川自助游,双飞8日,4160元。线路安排:杭州/上海—成都—康定—丹巴—四姑娘山—卧龙。 帖子发出后,跟帖者无数,最后48人报名,龚先生是其中一个。4月30日,龚和驴友分两批,从杭州或上海直飞成都。 第4天,杭州和上海的两队驴友,会师丹巴。 丹巴县位于四川西部,海拔1860米。丹巴有雪山、草原、温泉、藏寨、碉楼等自然风光,更有美妙的人文景观,2005年丹巴被《中国国家地理》杂志评为中国最美的六大乡村古镇之首。 昨天下午,在这家旅游网站,依然挂着今年“五一”川西自助游的帖子。在出发人员名单里,有死者的真实姓名。里面还有一段对丹巴游玩的细致描述: D4(5月3日):住:丹巴。早餐后出发……过八美(记者注:海拔3500米),海拔就急剧下降,神秘的丹巴就在眼前……我们上盘山公路,大渡河在脚下盘旋,来到最美的丹巴。康定的汉子,丹巴的美女,晚上我们和丹巴美人联欢,锅庄舞! 当晚,驴友举行篝火晚会。据同行驴友回忆,龚先生玩得很开心。次日凌晨,龚和5名驴友返回旅舍休息。 领队到房间查看,大家都说没事,龚还说要好好休息。不久,龚躺下睡了,同屋的驴友听见他的呼噜声很响,大家都没在意。 天亮后,驴友集合准备出发了,发现龚还躺着不动。叫他的名字,没反应,上前一看,龚已经没了呼吸。大家马上报警。 驴友立即打电话到杭州,通知龚的妻子和父母。三人连夜赶赴丹巴。警方排除他杀的可能。因家属不同意尸检,龚的死因不明。稍后,龚的遗体在当地火化。 今年6月,死者父母和妻子将这家位于文三路的旅游网站告上了西湖区法院。 法庭上,龚的死亡责任,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死者家属说,网站不具备旅行社资质,却在从事与旅行社相同的业务,在高海拔地区组织强度比较大的活动,没有注意每个旅客的身体变化,从而导致龚的意外死亡。 而且,龚交了20元保险费,但网站并没有给他购买旅游意外险,导致家属索赔无门,要求网站赔偿30万元。 网站反驳说,当时组织出游的帖子里就有一条特别说明,这次活动是自助游,与旅行社的盈利活动有本质区别,都是网友跟帖,费用平摊,参加人自担风险,组织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至于20元保险费,是网站考虑到山路崎岖,给驴友买了车险。而旅游意外险,双方并没有约定,国家也没有强制规定,就没买。 网站说,龚先生以前也曾参加过本网站组织的户外活动。这次从成都出发后,几个驴友出现了高原反应,去了医院,但龚的状态比较好,在康定(海拔2900米)和新都桥(海拔3300米)都没有不良反应,而丹巴的海拔还不到2000米。 网站还说,因死者家属拒绝尸检,死者是否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也无法查实。即使给龚买了旅游意外险,龚也不一定能获得赔偿。 经法官三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网站支付给死者家属26550元,作为补偿。 昨天晚上,再次登陆这家旅游网站,里面依旧非常热闹。网站开辟了“国庆专区”,自驾游、长线、短线游和徒步游等一应俱全。线路遍及四川、西藏、云南、新疆和桂林等地,随手找了5个已经截止报名的帖子,粗略一数,参与国庆出游的驴友已经达到116人。 该案前期报道见: 2007.05.04(四川) 一杭州旅友在参加“旅途中国”组织的活动中病故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231663,3960232,1,0.html |
2007-10-18 05:19:20 |
Post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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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巴士 |
姜龙 wrote: 驴友中暑猝死索赔败诉—— 法院一审认为猝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2007.09.24《深圳商报》李博、李欣) 近日,记者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获悉: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中暑身亡的驴友常松的父母诉太平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和紧急救助费用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3月4日下午,常松参加了投保人组织的“三水线”户外徒步运动,下午3时走到金龟村至土寺庙途中出现不适,突然晕厥并且不断呻吟。经多次抢救,未见效果,当天下午5时左右,赶到上山急救的医生证实常松已死亡。经公安部门检验鉴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6月7日下午,常松父母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10万元和紧急救助费用保险金3000元。 今年7月18日,福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9月1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投保人的保险范围为意外伤害,系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常松死亡原因为猝死,在法医学上,是指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疾病而发生急速、意外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有天会翻案的,见惯不怪了 本案关键是意外还是疾病,认定为疾病引起的保险事故证据不够充分,到底是什么疾病?证据链在这里断开了,单凭公安刑事部门简单(并没有解剖尸验:)的一句“猝死”就排除意外伤害或者意外中暑的可能,这也太哪个了,还记得佘祥林的冤案吗 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终结 佘祥林累计获赔70余万 专题要闻 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终结 佘祥林累计获赔70余万 27日下午,在京山县雁门口镇,京山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与佘祥林签订协议,该局赔偿佘祥林及佘母、佘的哥哥累计45万元。加上荆门市中院... |
空中巴士 于 2007-10-18 05:34:0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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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4 02:04:02 |
Post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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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巴士 | 也许楼上的遇难者跟我们每一个健康的人一样,只是遇到了意外,比如:那天的正月十五,在亚热地区没习惯穿个短袖出门,穿了件长袖的春秋衣,热懵了,摔了一跤而表面看不到任何伤痕……中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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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6 20:23:31 |
Post #30
Re: 分析案例,注意减损 |
姜龙 |
受雨雪影响,近日"旅程延误"和"旅程取消"保险索赔明显增加 春节后或现旅游险理赔高峰 (2008.2.4《新闻晨报》林劲榆) 晨报讯连 日以来,上海及周边地区的雨雪和恶劣天气导致“旅程延误”和“旅程取消”的情况明显增加。昨天,沪上多家保险公司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作为旅游险的一部分,“旅程延误”和“旅程取消”的保险索赔近期明显增加,保险公司已经对一部分相关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 美亚财险的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1月底以来,公司接到多名客户的赔偿申请,这些客户都因飞机航班延误而无法成行。由于该类旅游险赔偿要在投保地进行,随着2月份返程高峰到来,更多的“旅程延误”和“旅程取消”赔偿申请届时将出现。受今年雨雪天气的影响,春节后,保险公司可能出现旅游险理赔的高峰。人保财险和平安保险相关人士均向记者透露,公司已接到了一些因旅程延误而引起的保险赔偿申请,但还没有统计具体的数量。 据悉,目前市场上相当一部分旅游保险产品承保“旅程延误”和“旅程取消”,旅客可以把这种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在挑选旅游保险产品时要留意是否有以上两项保障。一般来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和劫持等原因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连续5个小时以上,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金额(每5小时延误赔偿300元)进行赔偿。 有关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提醒相关旅客注意,在发生“旅程延误”、以及“旅程取消”的情况时,必须要向相关部门(例如机场、或者相关航空公司)索取关于航班更改的书面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 |
2008-09-04 22:21:50 |
Post #31
Re: 分析案例,注意减损 |
姜龙 |
(沪.静安)漂流时视网膜脱离失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 漂流时视网膜脱离失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 (2008.07.21《新闻午报》卢晓华、李鸿光) 张俊在旅游漂流中左眼不慎被水浪击中,造成视网膜脱离导致失明。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对方却以他是近视为由加以拒绝。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张俊的起诉作出一审判决,全额支持了张俊的诉讼。 2004年2月26日,张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终身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受到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给付比例支付赔偿金。2006年,张先生与朋友旅游参加漂流活动时,左眼被水流击中,后被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离导致失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失明是本身疾病所致,不符合“意外伤害”的界定。 法院认为,张先生视网膜脱离确是在旅游中遭水浪击中所致,符合投保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判决保险公司作出理赔。 |
2008-12-05 10:21:08 |
Post #32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08.12.03开庭审理娄颖家属诉美亚保险公司 ... |
姜龙 |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08.12.03开庭审理娄颖家属诉美亚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案 http://www.doyouhike.net/city/shanghai/328433,0,0,0.html 前期讨论: http://www.doyouhike.net/city/shanghai/2/313876,0,0,0.html |
2009-02-04 18:09:50 |
Post #33
Re: 分析案例,注意减损 |
姜龙 |
全国首个金融庭开审,刚下保单四天儿子突遭意外身亡 (2009.2.4《新闻晚报》程怡) 4天前刚刚为儿子投了3份保险,4天后儿子却因事故意外身亡。原以为保单生效算是对孩子有个交代,谁知却被保险公司以保单尚未生效为名拒绝赔付,最终只得到所谓的补偿款4万余元。事后,父亲竟从业务员处得知,保单理应在投保后两天生效,原告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保费20万余元。 今天全国首个金融庭即浦东法院金融庭审理这起民事诉讼案。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择日宣判。 2007年11月22日,50岁的颜先生考虑到儿子即将工作,要给他一份保障,便与某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陶女士签订三份保单,其中包括意外伤害保险、终身寿险以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岂料,4天后儿子竟因意外事故身亡,颜先生悲痛不已。在料理孩子后事时,颜先生突然想起曾为儿子投保,并致电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谁知查询后保险公司竟称,其儿子死亡时保单并未生效,所谓的生效日竟是在11月28日。颜先生及其家属与保险公司进行了交涉,事后为了平息该事,保险公司与其签订了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颜先生4万余元。事后,颜先生却从当初与自己签订合同的陶女士处得知,她在当天就已经将保单交给公司,原告身故后第二天就已向保险公司报案,自己也没拿到保单原本。面对这一情况,颜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有欺诈嫌疑。故意拖延保单生效时间,将时间定在儿子死亡后的两天才生效,一怒之下上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理应赔偿的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合同成立时间并非生效时间 对于原告提出的质疑,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任何保险条款。虽然原告签订合同的时间为11月22日,而上面也写明合同生效日为11月23日零时,但按照保险业的行规,每张保单生效都需要一个审核过程,所以真正生效时间应该是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时间,而这个时间是在11月28日。虽然颜先生已经在11月23日存入保费,但保险公司在当天并未收取费用,而是在其儿子死亡后才扣除的。 对于法官提出保单从22日下单到28日生效过程中,被告究竟在做什么事情。保险公司表示,这几天都属于审核期,由于11月23日至11月28日中还有两天为双休日,也就是非工作日,所以必须扣除,剩下的时间就只有三天。 目前这起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链接:保险案日趋多样化 2008年浦东法院共受理保险类案件189件,涉案金额达3370万元。在这些案件中,以财产保险纠纷占较大比例,而类似交通强制保险纠纷则在不断增多上升的阶段。此外,这些保险案的事由也呈现多样化趋势。如投保人被自己投保车辆撞死未获理赔,保险公司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美容手术致人死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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