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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帖 2005-10-25 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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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案例,注意减损
 
姜龙 离线 姜龙

分析案例,注意减损

  外出旅游、“拉磨”,遭遇意外或病伤的几率相应增大——这一点恐怕不会因为我们已经买了保险而改变的。
  那么,当我们应对事故时,如何减轻自己的“责任”,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影响索赔呢?
  我收集了几个有关案例供大家参考。

 
旧帖 2005-10-25 23: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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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离线 姜龙   眼外伤是我们在户外活动,尤其是在进行林间穿越时容易遇到的。在野外遇到此类外伤时,往往由于现场条件所限和保障行程的要求,不能很好地进行处理,容易引发感染或不能及时发现症状的恶化。
  下面一个涉及眼外伤的保险理陪纠纷案例也许会给我们一些有关处理的提示。

  
以下资料来源于:
http://www.jfdaily.com.cn/gb/node2/node17/node38/node49041/node49065/userobject1ai743961.html
  
    摔跤失明为何遭拒赔  
               (2004.12.27.《新闻晚报》)
    买保险,为的就是在发生意外时能够有所赔偿。吴先生买了保险好几年,最近因为一次意外摔伤,后来眼睛失明,去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了拒赔,缘何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究竟保险公司是依据什么作出这样的理赔结果呢?
  1 摔跤失明
  1997年7月的一个周末,缘于陌生拜访,吴先生结识了本市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孙先生,并且在孙先生的热情介绍下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交费期20年,保险期限是终身。
  也是因为这第一份保单,吴先生对保险有了一定的了解,并且认为投保人寿保险很有必要,又鼓励家里的其他成员也购买了一些保险。
  2000年2月份,孙先生又推荐吴先生购买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经过咨询后,吴先生了解到意外伤害险是一种消费型的短期险种。交一年的钱保一年,如果在保险期间不发生任何意外将得不到任何补偿,并且到期保险责任终止,没有现金价值可以退还,如果想要继续得到保险保障,需要重新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险责任涉及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赔付。
  吴先生想想,保费也不高,一年不过交200多元,再说人的一生中会碰到很多事情,买份保险就是买份安心,也可以在所谓的“万一”发生时经济上有所补偿,于是便于当年3月份投保了该险种。并且一直如期交费,坚持续保。
  意外总会在人没有准备的情况下突然而至。2003年5月,吴先生晚上回家,一个人走夜路时撞到了路边的一根电线杆,不小心将右眼撞伤,当时眼周围有些淤青,可是眼睛并没有感到其他不舒服,也就没有去医院就诊,过了几天后红肿消退,吴先生就不再把这当作一回事放在心上。
  但是,没想到两个月后,吴先生发现使用原来眼镜已经无法看清,重新调了镜片仍然无效。直到8月份,吴先生右眼失明,并且向单位申请进行残疾证明检查,于2004年5月获得残疾症。
  吴先生认为右眼失明主要是由碰撞引起的,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该保险公司对吴先生右眼失明的过程及结果无异议,豁免了吴先生的终身寿险保险费。
  但是对于吴先生提出意外伤残索赔申请有所保留,因为吴先生认为他右眼失明完全是由外伤单独且直接引起的,保险公司对此难以认同,所以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吴先生对此意外险的拒赔决定表示不能接受。
  2 保险公司拒赔
  在联系了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很快作出了回复,该公司理赔人员解释说:被保险人购买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险责任分为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这都可以称为“意外损害”。
  而“意外损害”是指在保单有效期内因突然发生任何外来的、不可预见的、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事故,并于一定时期内以此为直接的、单独的原因,导致了死亡、肢体残缺或明显剧烈的身体伤害。
  吴先生走在路上摔跤,这是突发的并且非吴先生本意而发生的事情,确实属于外来的、不可预见的、违背被保人意愿而发生的事故,可以界定为意外事故。
  但是,保险公司认为在吴先生的右眼失明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吴先生就已经存在双眼近视的疾病,并且保险事故发生距视力出现明显变化已经有两个月时间。而引起失明的脉络膜萎缩可以由多种诱因导致。
  在吴先生提供的理赔资料中,并没有全面完整的资料,能够完全支持被保险人的右眼失明是完全、单独且直接的由于外来的摔跤伤害所导致,故保险公司目前仍无法予以理赔。
  这也是遵照了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
  3 因果关系不明
  所谓近因,简单地说,就是最直接和最接近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被保险人人身损失时,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的责任,明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而专门设立的一种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只要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就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的,保险公司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近因原则是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依照这一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时,保险公司才给予赔付。
  也就是说,如果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提供的那些属于保险约定责任范围的诱发原因,并非是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原因,保险公司可以不履行赔偿义务。
  但在实践中,要从众多复杂的原因中判定出某一事故的近因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案例提醒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留确凿的事故原因证据,以便于保险公司理赔时对保险责任进行认定。
  在该案中,如果吴先生撞伤眼睛时能够及时就诊,并且确实诊断证明,他的右眼在两个月后的失明是由于那次摔跤的意外事故造成,而且在随后的理赔申请中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也许就不会造成最后买了保险却得不到赔偿的后果。
  4 关注保险责任
  通过该案例,我们知道近因是影响理赔的关键原因。按照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时,保险公司才给予赔付。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也不是对出现在被保险人身上的所有保险风险承担保险责任,而仅仅是对与投保人约定的特定风险承担保险责任。这在保险上称做保险责任,也是我们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在保险责任中载明了保险公司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将承担风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给付保险金义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行使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依据。
  由此,我们能够认识到保险责任的重要性和重要程度。也许有人会说,保险条款艰涩难懂,而且那么长,大部分人都是在投保最初拿出来看看,然后会压在箱底,不到确实需要是不会翻出来详读的。
  但是,为了维护我们的利益,我们还是有必要了解合同的相关内容。在此,笔者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应当着重关注我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内容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通常是由保险公司依据预计发生危险的原因以及被保险人的普遍需求而订立的,有时被保险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特殊需求和保险公司协商议定责任条款。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只对保险合同中责任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所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不属于约定范围的不赔偿。
  而保险合同责任条款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就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最大的限度。
  事故相同赔付各异
  在了解了关于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后,笔者不禁想起以前听过的一场保险讲座,其中就有一个关于理赔涉及近因的小故事。
  某单位由于工作地点比较偏僻,便为离家较远的员工配备了通勤巴士。某天上班途中在城郊的省道上发生了车祸,载着所有乘客的面包车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坐在前面的员工甲和员工乙受到了重伤。
  由于员工甲所坐的驾驶副座就是与大货车冲撞的直接碰撞部位,当场便死亡了。而员工乙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员工甲和员工乙的单位为他们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发生后,该单位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员工甲死亡时二十七岁,身体一向非常健康,而员工乙五十二岁,患有心脏病多年,据此,保险公司结合近因原则作出了如下理赔决定:
  确定车祸属于意外事故,并认定员工甲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赔付10万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其受益人。
  而员工乙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范围,按照意外伤残保险责任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5万元,但是,核定员工乙最终死亡是由于心肌梗塞,心肌梗塞是员工乙死亡的近因,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时发生事故,但是两个人却得到了不同的理赔支付,是什么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就是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调查的过程中运用了近因原则,判断员工甲的死亡近因是车祸,而员工乙的死亡近因是心脏病。
  由此可见,决定保险理赔的赔不赔、赔多少的关键就是保险事故的近因究竟是什么。  
                                     (作者:□文 汪小北解宝升
  
姜龙 于 2005-10-25 23:17:38 编辑
 
旧帖 2005-10-25 23:28:39
Pos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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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离线 姜龙   在外旅行,碰到食物中毒是挺倒霉的事,耽误行程不说,还会“大伤元气”。看了下面的案例,我在想:要是我在野外误食了有毒的天然食物,肯定是不能指望意外险来赔付了;可是如果在饭馆吃饭被有人故意投了毒,不知道算不算意外?
  
以下资料来源于
http://stock.westcn.com/baoxian/bxzhishi/200492292505.htm
  
        食物中毒不在投保范围  
                   (2004-9-22 《法制晚报》
    事件回放:
  8月13日晚,山东来京的81名游客,在王府井附近一家叫香味香的餐厅吃饭后,陆续出现发烧、腹泻等症状。14日中午,已有21人被送到和平里医院治疗。该医院张医生说,这些游客极有可能是食物中毒。
  8月12日晚,在阜成门某餐厅,有17名去辽宁兴城旅游时食物中毒的北京游客,因不接受旅行社提出的赔偿条件,相约协商赔偿要求。陈女士说:“8月7日,我们抵达兴城的第二天就食物中毒,没出游就回来了。我希望旅行社能赔偿我们全部团款,并支付误工费。”但是旅行社认为已投保,没同意他们的要求。
    旅游局: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市旅游局质检处。一位王先生对记者说,今年旅游部门要求外出旅行团严禁向游客提供海鲜和凉菜。当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到当地医院和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查,由卫生部门查明致病菌和来源。集体食物中毒须由卫生防疫部门认定。
  王先生说,发生食物中毒后,旅行社应当把没有发生的旅游费用予以返还,游客因看病支出的医疗费可向旅行社索要。如果认为由于旅行社的过失对自己造成精神伤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保险公司:
  太平保险公司称,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险就是意外险,即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翻车事故等。“食物中毒”是疾病,不在旅行社投保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游客可与旅行社协商或打官司解决。
    律师:
  升辉律师事务所的沈腾认为,如果旅行团是在旅行社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在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饭店内就餐,引起的食物中毒事实,应视为旅行社有过错。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针对上述事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对事件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相关链接:
http://www.longhoo.net/gb/longhoo/news2004/njnews/finance/userobject1ai360872.html
  
    "食客安心险"南京遇冷 面市4月仅十多家投保
                     (2005-5-19)
    【龙虎网讯】 首个餐饮保单“食客安心险”面世已有4个多月了。到目前为止,江苏全省已有300多家大小餐馆进行了投保,甚至出现了保额达1000多万元的巨额保单。
    保费:西餐厅最低火锅店最高
  据了解,不同类型的店投保标准不一样。暖餐厅保费最低,最便宜的只要500元,其他依次是中餐厅、快餐厅和火锅店。保险公司认为,西餐店一般比较规范,卫生条件也好;而火锅店去的人多,发生危险的系数较高,所以保费要贵些。另外,店越小卫生越不可控制,保费相对贵些,如100多平方米的店保费在750元左右。而500多平方米的餐馆,保费并不是简单的乘以5,而是在1500元到2000元。
    食客的衣服被烫了不赔
  “食客安心险”是集中针对餐饮业的风险,提供一揽子保险服务,可保障的范围很广:从餐馆的房屋、装潢、电器电子设备、餐具等财产损失,到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责任;从业主和雇员可能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到餐馆在营业中断时发生的损失。市民如果在餐馆内摔伤、滑倒、烫伤,特别是食物中毒以及最让人担心的他人投毒和恶意破坏,也在可选的保障之列。
  保险公司曾接过这样一个报案:服务员不小心将汤泼到了客人的皮衣上,引起纠纷,而保险公司认为客人的财产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保险保的是客人的身体健康。另外,市民如果是自带酒水和外卖食品出现了问题,也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南京的餐馆很计较钱
  据华安财产保险公司顾经理介绍,“食客安心险”运行到现在,明显的感觉就是南京餐馆的投保意识不如苏锡常,扬州和江阴的投保意识也很强。上个月,扬州一家饭店花了5万多元投保了1000万元包含餐饮在内的财产综合保险,江阴80%以上的酒店现在也投保了安心险。而南京投保的餐馆只有十多家。南京的餐馆对保险费要求很苛刻,常为了两三千元的保费能和保险公司磨上两三个月,有时谈的保险费低得让保险公司无法接受。
    不少餐馆有侥幸心理
  记者昨日采访了新街口一家有点规模的餐馆。该店有关负责人说:“我们店的卫生平时抓得很紧,服务员的素质也很高。到我们饭店来吃东西尽管放心,花钱投保没有这个必要吧。”而投保了“食客安心险”的餐馆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说:“2004年南京人餐饮消费达到24亿元,而且其增长幅度比其他行业都来得快。市民一日三餐背后也存在着无法预料的风险,通过保险来转嫁风险对餐馆来说是最实惠的方法。对市民来说,也不至于出现餐馆耍赖拖着不赔的现象。”
                             (《南京晨报》 作者:王琴 编辑:范磊)    
  
  
  
  
  
姜龙 于 2005-10-25 23:45:17 编辑
 
旧帖 2005-10-26 00:04:06
Post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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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离线 姜龙   青藏铁路将于明年投入正式运营,随着当地交通条件的改善,大家上高海拔地区也越来越方便了,伴随而来的,可能就是高原反应。为了规避相应的风险,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把“高原反应”明文列入了免责条款;建议大家在选择旅行或意外险时,也要“规避”那些保险公司。 smile
  
以下资料来源于:
http://news.xinhuanet.com/travel/2005-03/17/content_2709288.htm
  
    法院判定游客高原反应属意外 保险公司要理赔
    (2005.03.17《温州日报》)
  两年前,旅游发烧友陈蕊萍在西藏旅游过程中,因为急性高原反应抢救无效死亡。两年后,陈蕊萍的死亡在广州引起了一宗罕见的保险理赔官司,陈蕊萍的父母与保险公司就“高原病”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最后,法院认定“高原病”属于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 范畴,从而为这起争论画上了句号。  
  陈蕊萍死亡时只有36岁,生前是澳门镜湖医院的一名工作人员。据陈的父母介绍,陈从小就对西藏特别迷恋,出事前的几年,她几乎每年都会去西藏旅游。2002 年5月23日,陈蕊萍再次结伴前往西藏。不料这次竟成了她最后一次西藏之行。  
    缘起 拒赔意外险打官司  
  前年5月28日下午,陈蕊萍与同伴到达西藏阿里地区的大金-神山冈仁波钦峰的山脚下,并找了一家旅馆住下。29日中午11时多,陈蕊萍和两位同伴开始登山。但谁也没想到,对高原反应非常熟悉的陈蕊萍随后却感到不适应,高原反应愈加强烈,经与同伴商量,她只好先返回住地。次日早晨6时多,身体状况继续下滑的陈蕊萍被送入医院治疗。后经确诊,陈蕊萍是得了急性高原病。31日凌晨2时50分,陈蕊萍在医院去世。  
  陈蕊萍的父母对女儿客死西藏,内心无限哀痛,后来他们发现女儿早在1998年就在中国××保险公司投过保险。这份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为递增养老保险,“附加险”为人身意外伤害险,两者都为终身险。其中,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额为10万元。当年12月,保险公司同意对其中的“主险”进行赔付,并向老人给付了“身故保险金”5万元,但对于附加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却以死亡不属“意外伤害事故”为由而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的这一做法使陈蕊萍的父母难以理解,在多次协商无效后,去年7月15 日,陈的父母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到天河区法院。陈的父母认为,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释义是“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并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高山症是泛指因环境高度增加而引起的病征的统称。在那次事件中,陈蕊萍对患高山症死亡的后果是无法预料的,而且她多次前往西藏旅游都安然无恙。在海拔达到一定高度时,气压的降低属于外来的、突然的并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应全额赔付意外伤害的10万元保险金额。  
    交锋 高原病不属意外?  
  庭审时,保险公司坚持认为高原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赔付理所当然。  
  今年年初,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原告的意见,认为“高原地区的特点为气压低,易导致人体缺氧,而急性高原病多发生于登山后24小时内,一般在短期内即能适应,症状自行消失。陈蕊萍本身的身体健康状况并没有异常,其也多次到西藏旅游,事前不可能预料到肯定会得急性高原病,也不可能预料到自己会因高山症导致死亡的后果,其所受到的是自然伤害,属意外事故。”鉴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陈蕊萍父母10万元。  
    结果 法院判属意外伤害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日前,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中院根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认定“高山病” 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因此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   
  
    旅游意外险不赔高原病?  
    (《 法制日报 》周文馨)
    旅游意外险不赔高原病,“高原反应”是否属意外伤害成各方争议焦点
  随着青藏铁路的开通,大批的游客怀着无比向往的心情不断涌向西藏,形成空前的进藏“旅游热”。  
  由于担心高原反应引发一些疾病,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不少游客便想到了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能否对高原反应引起的疾病或死亡进行赔付?“高原反应”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保险公司:属间接因素不赔
  就此问题,平安保险甘肃分公司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意外保险里的“意外”是指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突发事件,它通常以人体器官是否遭受器质性损伤为标志。而高原反应的产生是因为高原缺氧,是可预知的,并非意外。因此,因高原反应诱发其他疾病或导致死亡,属于间接因素,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另外几家保险公司的回答也都基本上一致,即高原反应引发的疾病或死亡,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游客:高原反应属意外伤害
  游客马先生说,去西藏旅游时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的初衷,就是为了防范高原反应可能引发疾病或造成其他不能预测的风险,以减少各方面的经济损失,如果此“险”不在保险范围内,那所保之险不能让人充分认同。
  许多游客认为,高原反应理应属于意外伤害,怎么能保险公司说不属于就不属于呢?
    旅行社:希望告知保险事项
  甘肃丝绸之路旅行社的毕总经理称,不论从游客还是旅行社的角度来讲,都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明确告知保险的相关事项及内容,让游客出游前明明白白,以避免各方发生争议和纠纷。
    律师: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的周文杰律师表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有些笼统。高原反应导致突发疾病或死亡,应该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有义务按规定对此项保险内容支付保险金;如果代办保险业务的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保险合同内容及相关事项,也应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省保监局:对“意外”应明确界定
  甘肃省保监局负责人表示,进藏游客高原反应引发疾病是否属于意外,已成为各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争执的焦点,目前在保险条款中应该对此有更明确的界定。同时,游客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不明事项要详细询问;如有特殊要求,要向保险公司说明,在保险公司应允下,可适当提高保费来投保;如有不明确的条款,可以作批注并加确认;要保存好相关单据,以备在索赔时查用。
  
     
  
姜龙 于 2006-08-22 21:24:38 编辑
 
旧帖 2005-10-26 00:20:35
Post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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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离线 姜龙   参加旅行社的活动前,我们一般会问旅行社:你们的报价里含不含保险?对方往往会回答:包括的。——实际上,绝大部分旅行社投保的都是“责任险”,目的只是把自己可能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所以,通过这个案例,可以让我们区分“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从而明确自己只有购买了意外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以下资料来源于:
http://www.jfdaily.com.cn/gb/node2/node17/node38/node52838/node52849/userobject1ai808201.html
  
    假日旅行出险理赔款遭扣押  
               (2005.02.21《新闻晚报》)  
  主持人:鸡年上班第一天,就接到陆女士投诉旅行社的电话。她在元旦期间参加某旅行社的境外游,旅行社给每一位游客投保了“出境旅游保险”。陆女士在景点参观时发生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范围内,但回沪后迟迟拿不到理赔款。保险公司表示理赔款已经交付旅行社,陆女士与旅行社的纠纷由此产生。
  近年来随着旅游热潮的出现,一些旅途中的意外伤害引起的纠纷也浮出水面。保险纠纷不仅发生在游客和保险公司之间,作为第三方的旅行社也被卷入。旅行社为游客投保意外险,游客出险以后,旅行社扮演的是什么角色?游客如何维权?旅行社作为兼业代理人的行为逐渐浮出水面。
  本期的保险案例将用一场旷日持久,涉及到司法纠纷的旅游意外险案例,给陆女士以及广大读者一个参考。
    案例回放:谁动了我的理赔款
  李先生于2004年初参加了某旅行社组团的新马泰旅游,旅行社给每一位旅游者投保了本市某保险公司的《出境旅游保险》,保险费已从团费中代扣了。旅游途中,李先生在山上发生了意外伤害,经鉴定属于保险范围内。
  回国后李先生前去旅行社领取该款项,但是遭到旅行社的拒付,旅行社要求与李先生签署一份接受保险公司的赔款后不再向旅行社要求赔偿的协议书,被李先生拒绝。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判决,由旅行社赔偿大部分医疗费用,李先生自己承担一小部分。官司虽然结束了,但李先生却依然纳闷自己的理赔款到哪里去了?
  后来经过多次询查李先生得知了承办自己保险的保险公司,便来到保险公司,希望直接领取这笔赔偿金。但是李先生的请求遭到拒绝,办理人员认为旅行社是投保人,一切问题保险公司只与旅行社进行,建议李先生到旅行社交涉,并且同时拒绝提供保险公司填发的保险凭证、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条款。
  李先生只能来到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进行书面反映,提供了相关的协议资料,协议由旅行社和李先生签订,其中注明:“……旅游费为3400元(一人),包括费用:……保险费……”,以证明保险费是由李先生支付的,只是通过旅行社到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旅游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只是兼业代理机构。李先生强烈要求保险公司制止旅行社的侵权行为,让其早日领到理赔款。
  2004年底,该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致函李先生,表示可以到保险公司柜面领取保险金。但当李先生与客户服务中心联系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又说:旅行社没有将钱退还给保险公司,旅行社说已经将钱给了李先生了。保险金又没领成。李先生为此纳闷不已到底是谁动了他的理赔款?
    热线回馈 保险公司已付理赔款
  针对李先生的质疑,保险公司为自己做了说明:2004年2月,某旅行社出面为去新马泰旅游的36名游客投保了我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3月,旅行社向我公司提出了客户李先生的理赔申请,公司依据条款约定予以赔付,并已经将理赔款划至旅行社的帐户上,请旅行社转交给保险金的受益人。
  后来李先生来我公司客服中心声称因为与旅行社有诉讼,能否直接来保险公司领取,公司曾经答复可以带好有关证件来柜面领取。但后来在与旅行社联系这笔款项时,旅行社称已将此笔理赔款给了客户。因此,我们客户中心马上与李先生取得联系,但李先生否认已拿到了理赔款。目前,公司已让旅行社提供客户领取该理赔金的依据,并将酌情处理。
    焦点争议 游客是不是投保人
  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其实在于这份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究竟是游客李先生还是旅行社,这将直接决定谁有权获得这笔理赔款。
  专家认为,本案中旅行社代理某保险公司为旅客投保旅游意外险,旅行社实质为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法》第126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人和保险个人代理人。
  旅行社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其投保、理赔等行为是一种保险代理行为,扣留李先生理赔款是一种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效行为。此外,保险公司也应当切实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可以说在本案中,李先生赴保险公司客服中心时所出示的与旅行社的协议是至关重要的,这份协议直接证明了李先生既是被保险人,同时还是投保人,旅行社只是代办保险的机构,即保险兼业代理人。在这里也提醒广大投保人,为了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务必及时获取并看清保险合同,并妥善保管。
    编者评析
    区分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
  本案还有一点值得引起大家的注意。李先生首次来到保险公司,希望直接领取这笔赔偿金时遭到拒绝,办理人员认为旅行社是投保人,一切问题保险公司只与旅行社进行,建议李先生与旅行社交涉,并且同时拒绝提供保险公司填发的保险凭证、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条款。这种说法明显是错误的,并且很可能是把“旅行社责任险”和“旅行意外险”混淆了。
  “旅行社责任险”和“旅行意外险”是不一样的。李先生通过旅行社购买的是旅行意外险,李先生既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又是投保人,旅行社只是代游客办理投保手续,旅行社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其投保、理赔等行为只是一种保险代理行为,扣留李先生理赔款当然是一种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效行为。

  如果李先生购买的是“旅行社责任险”,情况就不一样了。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为自己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旅行社,一旦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旅行社必须给旅客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但“旅游意外险”是游客自愿购买的,区分这两种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非常重要。
                  (作者:崔烨)  
  
  
姜龙 于 2005-10-26 00:27:52 编辑
 
旧帖 2005-11-06 21:41:47
Post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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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离线 姜龙   因其费率底、投保手续简便,意外险成为很多旅友的首选。那么,我们在投保了超过了3个月的中、长期险后,如果发生了职业、岗位的变动,是否会对自己的保险利益产生影响呢?希望下面这篇报道会对我们有帮助:
  
        职业变了意外险是否要“随变”   
        (2005.10.12 《北京现代商报张培娟
  在充满机会和竞争的现代社会,“跳槽”成为职场中很寻常的事。一旦职业变了,此前买的人身意外险是否也要做相应的变化呢?案例
  案例一:山西的王先生今年6月份之前还在一家银行做普通职员,6月  
  份他跳槽进入某矿产公司担任现场施工的爆破职务。没想到,刚到那没两天,他就因公司施工过程中的一次意外事故,导致大腿骨折,住院30多天,共花费了医疗费1万余元。他想起今年2月份在银行工作时曾买过一份意外伤害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王先生职业变化增加了保险的风险,属于保险公司拒保的职业,而王先生本人没有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所以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拒绝理赔。
  案例二:王女士以前工作单位是某自然保护区,她在去年12月份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在投保的时候,她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了自身的职业状况。由于相比普通职业人群来说,王女士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会加大,保险公司按照王女士公司的相关情况,作出了加费的决定。
  今年5月,王女士调动了工作,从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变为某公司的行政职员,职业风险系数降低。王女士将职业变动告诉了保险代理人,并办理了职业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在审核资料后,取消了王女士的加费,并按照二者间的差额比例,退还了未到期的保险费。
    专家解析
  职业变了,意外险为什么也要做相应变更呢?
  保险专家对此给予了解释:意外伤害保险与普通人寿保险不同,并非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为费率拟定的标准,而是按被保险人职业的危险程度制定费率,职业危险越高者伤害险保费就越贵。
  保险公司都有一个职业风险系数表,客户投保时,代理人会将其工作与职业风险系数表进行相应的比较,不同的职业按照不同的职业风险系数来定。一般按照职业风险系数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职业、二类职业一直到六类职业。一旦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变更,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职业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会依据其职业风险系数表,对被保险人做出拒保、加费、不变的决定。
  但是,专家同时也指出,只要被保险人职业的本身性质没有变化,即使工作变动频繁,也不用进行职业变更申请。但由于各个保险公司的职业风险系数表可能有所差异,有些职业性质的变动并不是客户自己所能够准确把握的,建议保户还是通过保险公司的客服部门或代理人进行咨询,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商报提醒
  投保人在在购买意外险的时候一定要细读条款,一旦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了变化,可带上相关证件到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去办理一个职业变更手续,不要因为怕麻烦而把它放在一边,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将有可能影响理赔。
  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职业变更服务应备文件包括:保险单、保全变更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件。但是由于每个保险公司办理这样的变更可能对客户资料的要求不同,办理时可先电话咨询一下保单所属的保险公司客服部。
姜龙 于 2005-11-06 21:51:04 编辑
 
旧帖 2005-12-15 20:28:23
Post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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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纷飞 离线 落叶纷飞 我是一名保险从业人员。楼主提及的各种保险知识非常专业。希望各驴子在购买保险时看清条款,特别是除外责任,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smile
 
旧帖 2006-02-15 23:48:27
Post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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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离线 姜龙     埃及车祸警示:境外救援保险可保出境游客利益  
    (2006.2.10《上海证券报》俞晓莉)
    香港游客埃及车祸提醒参加出境游的内地居民
  刚刚过去的春节本是个普天同庆的欢乐日子,但一辆在埃及旅游的车辆上的44位香港同胞却很不幸。这辆在异国他乡开了快车的旅游车在埃及失事,14名游客当场死亡,另有30  人受伤。这些同胞的这个年过得如何,即使不在现场的我们也是可想而知的。
  至今,这场车祸的新闻已经像断线风筝般没了下文。根据记者从香港方面了解,这几天也没有传出这些游客的理赔信息。保险业界有关人士认为,这些香港游客在埃及受到的车祸需要实施国际救援,因此,他们在出行前一定要购买境外救援保险,才能在出现问题时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出境游已经成为内地居民度假休闲的一种常规方式。但是,游客们通常只是参加了由旅行社统一购买的旅行社责任险,而不太注意自己再另外购买保险,因此,在遇到意外的时候,他们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险救援。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目前内地的意外保险产品有近百种,实在让不是业内的普通消费者看得眼花缭乱,不知从何下手。因此,在选择时要结合自身的特点,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意外险主要有7类,即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乘、驾交通工具险;境外救援保险;特种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旅行社责任险和航空意外险。其中,特种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是针对人们从事滑雪等高风险项目的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一种附加保险,必须在购买某种意外伤害保险后才可以购买,当人们发生意外、住院治疗后,就可以通过它解决医疗费用。
  游客出境游与在境内旅游有很大的不同,一旦出现意外,需要动用国际救援力量,因此,购买境外救援保险是有效地保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手段。比如,这次遭遇车祸的香港同胞,如果购买了境外救援保险,保险公司就会在第一时间对投保人实施国际救援服务,包括医疗救助和垫付各种医疗费用,如果投保人不幸死亡,家属往返处理后事的费用也应由保险公司负担。除了遭遇车祸之类突发事件外,境外救援保险对游客在境外突发大病也会进行救援和理赔。比起境外救援保险来,其他一些意外险就没有这样迅捷方便了,比如,一般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只能在死亡或致残后进行理赔,不可能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有的游客认为,出境游时旅行社已购买了旅行责任险,自己没有必要再购买其他保险品种了。对此,有关专家提醒,旅行社责任险只有当事故责任在旅行社时,保险公司才进行理赔,如此说来,这次香港游客的车祸是因为超速行驶,埃及当地的旅行社负有一定的责任,但香港当地的出境社是否有责任就很难说了,因此即使旅游者能得到赔偿,其赔额也是很有限的,摊到每个人身上可能只有20万元左右。这对出境游意外来说,保障是远远不够的。
  当然,境外救援保险的费用比起其他保险来相对较高。据记者了解,在我国内地,目前最短的7天期保费通常为140元,最长的1年期保费则高达2900元,但境外救援保险的保险金额却可根据保费的高低从45万元到100万元不等。虽然境外救援保险的保费要比一些旅游意外保险的保费高出两倍左右,但其保障水平更高,可以让消费者更踏实、更放心地出境旅游。(记者周俊生)
    小贴士
  外出旅游遇险后该如何索赔
  如果在异地遭受意外事故或因急诊住院,一定要按规定进行治疗和理赔。要按条款要求在当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被保险人最好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属保险公司报案(可以通过业务员代为报案或直接向客服电话报案)。
  治疗结束后,一定要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住院医疗理赔必须凭住院医疗收据、住院小结等材料办理。当客户需要转去外地医院治疗时,需要注意的是,要请原先治疗的医院出具书面转院报告,并告知所属保险公司。另外,保险公司日后赔付参照的是当地的标准,而非治疗地区的标准。
  
  
  
  
  
 
旧帖 2006-07-13 15:53:02
Post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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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卫 离线 侧卫     天灾叩问旅游保险"空白"  
    (2006.07.12《青年报》)  
  台风“艾云尼”的突然转向让青岛陷入一场混乱。据称,因为灾害性天气突袭,青岛部分景点被迫关闭。同一时间,包括浙江、广西、贵州、江西等多个旅游大省均遭遇水灾,沿途交通受到阻隔,严重影响游客正常行程。  
  7月是旅游的高峰季节,却也是洪水、台风等灾难性天气接踵而来之际。面对天灾、出行两高峰的不期而遇,记者昨日从沪上旅行社获知,游客因“折扣”行程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开始升温。  
    ■现状  
    天灾频仍旅游纠纷高发  
  “艾云尼”台风来袭的消息并没有阻止上海众多旅行社前往浙江、江苏、福建一带圈定有台风影响区域内发团的“脚步”,记者前昨两日致电春秋国旅、上航假期、大众国旅、上海旅行社等境内知名大社时,均被告知已正常发团,理由是未收到国家旅委发出的台风警报。  
  实际情况也正如这些旅行社的“侥幸”行为一样,“艾云尼”绕过江浙沪反袭韩国。但上海某旅行社门店经理告诉记者,如果台风如期而至使得在外团队“搁浅”宾馆,来自游客与旅行社的纠纷是免不了的。  
  根据各大旅行社反馈信息,历年暑期都是纠纷高涨之际,除了游客外出集中导致车船、酒店紧张产生纠纷外,因天气预测不准导致航班延误,行程缩水等也是游客集中吵闹的原因之一。某旅行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甚至戏谑地表示:每逢天气突变,就是旅行社老总如坐针毡之时,要时刻做好“灭火”准备。  
  事实上,天灾的发生完全不是旅行社的错,但旅行社往往会做出错误判断。去年“麦莎”台风来临之前,报团参加雁荡山三日游的王小姐特意在出发之前电话咨询本市某旅行社:台风消息是否会影响到自己的行程?最后被旅行社告知并保证肯定没问题。事实是,当旅游大巴当天下午到达温岭地区时,天空已乌云密布,景点全部关闭,最后所有旅客在当地一家旅馆度过了三天行程。通过重重投诉,王小姐最后只得到旅行社200多元未参观景点的退款,而三天团费总额则为500多元。  
  面对这样一个由于旅行社判断失误造成的行程缩水,王小姐向记者表示,旅行社不仅应该全程退赔,而且还得补偿自己的间接损失。但灾难性天气来临,包括王小姐在内的大部分旅游者都感觉,这种损失似乎只能自己“吃”进。  
    “天灾面前不保险”  
  “天灾面前不保险”是目前游客面临的大问题,不仅旅行社无法给予团体保障,游客自己投保的意外险等险种一般也排除这种天气因素。  
  由于“旅行社责任险”有很多除外责任,为解决突发情况,旅行社只能动员游客自己购买或赠送人身意外险,但这样的情况无疑会增加成本。上航假期质监部江经理告诉记者,每年夏天,他们旅行社的游客总会在香格里拉、九寨沟等热门景区遭遇泥石流的影响,但是如果要专门针对这一自然灾害给游客投保,报价将提高不少。“同样的线路、同样的景点,一般旅客都会选择便宜的价格。”这也是巨灾险种进不了旅游市场的最大原因。  
  据称,国外保险市场上有短期的气象险提供,一旦因为天气原因造成损失、伤亡,保险公司将会为这部分损失“埋单”。相关人士称,国内已经多年呼吁气象险的推出,但市场并不成熟。其实,出门在外游客的保障几乎是空白,旅客旅途遇到盗抢,出游后的家庭财产安全以及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以及自由行保险产品设计方面均为空白。  
    ■消保委建议:旅行社可设计多套备用方案,应事先与保险公司有明确约定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旅行社投保,原本是想将一部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头上,而保险公司又将不可抗力致旅游不成行的情况排除在保险范畴外,使旅行社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三夹板”。事实上,无论保险公司理赔与否,从道理来说,旅行社都要赔偿消费者。对此,市消保委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部长唐健盛建议:“一方面,旅行社可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作出明确约定,对赔偿程序的启动有保障;另外一方面,旅行社则需完善自己的服务。”  
  唐健盛认为,作为专业的旅行机构,对于组团的各个旅游目的地气候条件和规律都应该了如指掌,对于正巧处于台风季的情况,旅行社不妨对旅游线路和旅行档期有个提前的预估和判断。“要有必要的告知和提示消费者的义务。比如,可以提前考虑甚至有几套应变的预案,设计其他备用游线。事前告知游客,游程可能发生改变,但保证游览质量不受影响,以取得游客的谅解。”  
  “事实上,游客并不期待理赔,因为即便他们得到一笔金额的赔偿,但已经花去了时间和精力,他们真正希望得到的是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从这个角度看,只有旅行社事先规划,做好预案,同时完善与保险公司联动的赔付机制,那么游客的权益才能充分被保证。”唐健盛这样说道。
    ■政府要求:改良旅行社责任险  
  保监会和国家旅游局近日已联合发文,要求改良旅行社责任保险,除了在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等方面要求完善外,进一步要求了无过错责任、救援服务、纠纷调整等保障内容。同时,还要求宾馆、餐馆、景点、车船、索道和游乐场所等旅游经营主体投保相关责任险,形成系统化旅游保险链。  
    ■旅行社:责任险赔付几乎为零  
  既然判断失误,那么就是旅行社过失,游客自然可以要求赔偿。何况,对于旅客来讲,报团时已经缴纳了包括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等保险的费用,本该得到一份损失的补偿,但记者了解下来,灾难面前的旅行者几乎是保障的空白。  
  记者以王小姐案例采访沪上多家旅行社老总,询问是否可通过旅行社责任保险追偿这笔损失,但回答出奇地一致:不可能!原因很简单,旅行社责任鉴定这一关太复杂。  
  事实上,旅行社责任险跟游客并没有直接关系,而是约束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类险种。“但责任险运作得好,可以减少游客跟旅行社间的很多矛盾。”人保上海分公司某人士告诉记者,出现赔偿后,由于旅行社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追偿,因此,按照正常的流程,游客得到索赔会直接而迅速很多。  
  现实却并非如此。“旅行社要通过责任险向保险公司追偿,太难了。”上海大世界旅行社总店经理朱峰告诉记者,迄今为止,上海市场通过责任险得到赔付的案例凤毛麟角。  
  记者参照有关保险公司的条款后也发现,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冲突、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贵重物品、高风险活动等,都在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之内,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上述情况,保险公司是保证不赔付的。  
  “不仅免责苛刻,判定也烦琐。”据称,界定是否旅行社责任的唯一办法就是通过法院上诉。“游客伤亡都赔不到,我们都反感旅行社的责任险”,记者了解下来,没有旅行社认为责任险能帮助他们解决纠纷,目前而言,旅行社责任险只是每个旅行社通过旅游部门年检的一个必需条件。
  
  
  
  
  
  
  
  
 
旧帖 2006-08-07 22:47:52
Post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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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卫 离线 侧卫     保险聚焦:哪些保险赔中暑  
    (2006.08.07《新闻晚报》)  
  目前存在的任何一款疾病保险中,都不存在“中暑”赔偿的字眼,保险业内对中暑是否属于意外尚存在争议。万一发生中暑,市民可以套用相关险种进行索赔,如果您所在的单位已经为您投保了门(急)诊医疗保险,或者您个人投了“住院医疗”或者“住院补贴”保险,那么就有可能获得赔付。
    保险聚焦:担心中暑没理赔
  一直以来,由于中暑而导致的意外究竟能否获得理赔总是没有定论。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认为,中暑能否获得理赔与被保险人中暑后果以及他(她)所投保的险种密切相关。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中暑保险,各家保险公司对于中暑情况的理赔也作了不同的界定。一般来讲,对中暑的医治归属于门(急)诊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而通常个人无法购买到门(急)诊医疗保险产品,只有团体保险的客户,才能享受这类保险服务。若因中暑发生意外伤害并产生相关的医疗费用,一般可纳入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如果达到一定的伤残标准,则可以进一步纳入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责任范围。
  担心中暑没险可赔,可事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现在有集意外伤害和住院报销于一体的险种,夏天不慎烧烫伤等都在赔付范围内。在选择医疗险产品时,可注重两个方面:一是保障重大疾病的,夏天气温高对一些慢性病不利;二是报销补贴型的,生病住院可减少费用支出。
    门(急)诊医疗险赔中暑
  高温天气引发了保险争议,入夏以来听到不少百姓的投诉。王女士怒气冲天地反映:买了意外险。“保险公司说只有中暑身故才支付保险金,这不是诅咒我嘛!”
  无独有偶,拥有意外险的黄女士在前去商场的公交车上突然晕倒在地,当时正值下班高峰期,车厢里人多拥挤,又闷又热。黄女士随即被救护车送到医院,进行诊断。黄女士被送到医院时,心电图正常,血压较低,小便失禁,初步诊断为中暑。通过抢救,黄女士的神志逐步清醒,血压恢复了正常。
  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这位不慎中暑的黄女士,并不能算是遭到意外伤害。因此,即使她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也不能得到赔付。但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表示,如果她中暑症状严重,需要住院接受治疗,而她若是购买了住院医疗保险,就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险理赔金。
  点评:为何现在没有专门对付天热的险种?据了解,即使有这类保险,价位也会很高,因为赔付几率较高并且难以统计。我国到目前为止对专门病种进行保险的只有SARS出现时推出的保险和禽流感保险。
  轻度中暑很难获得赔偿,这是因为中暑是由自身身体素质引起的,并非外来突发的事故,即使市民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也不能得到赔付。但如果是重度中暑或者因中暑而引发了其它情况就可能获赔。中暑后如何理赔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究竟是疾病导致中暑还是中暑导致疾病,在理赔时也许就会有不同的结果。市民在投保和理赔时一定要看清楚条款,尤其是除外责任一项,不明白的地方及时向保险代理人咨询。
  不过针对单纯中暑的诊治,其实也有专门的保险,它一般归属门(急)诊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但通常个人无法购买到门(急)诊医疗保险产品,只有个别的大型企业客户可能享受到这类保险服务。如果中暑的人拥有单位为其投保的团体险,那么可以将相关医疗单据交付到单位,由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意外险赔中暑引发的意外  
  林先生是某广场大楼保洁员,经常在高空作业。由于他不属于正式员工,没有社会保障。在保险代理人的建议下,林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出于自己工作性质的特殊,林先生还特意投保了附加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
  去年7月,林先生在太阳下工作了一天,早被晒得头晕眼花,同伴看出他神色不对,提醒他可能是中暑了。林先生也自觉支撑不住,正准备收工时突然就从二楼半坠下,造成脊椎骨折,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属于二级伤残。
  林先生由于中暑引发意外,符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条款规定,获得了理赔。
  点评:仅仅中暑,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但如果从楼上坠落就属于意外事故了,但只有达到相应的伤残标准,才可以获得相应的意外险赔付。特别建议市民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时,一定要购买相应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这个重要的附加险。
  而且意外伤害医疗险相对于住院保险在价格上更为经济,如果投保人仅仅是考虑防范中暑可能导致的意外而非疾病,不妨参考购买这个附加险种。
    医疗补贴险赔中暑住院  
  李先生早年在部队时学过医,医学知识比较丰富。他在为自己和老伴购买保险时显得很专业。在仔细研究了条款以后,李先生选择了住院医疗保险,含有每日80元的医疗补贴。
  今年夏季高温日热不可耐,偏偏李先生的老伴还在花园里忙活了一下午,回屋时感到极度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中暑,而且由于抵抗力差,李太太在医院住了一周才恢复过来。李先生在伺候完太太后,很方便地办妥了理赔手续,领到了理赔金。
  大院里的邻居觉得很奇怪:其他人中暑赔不到,为何李先生能获得呢?
  点评:中暑是一种疾病,是对恶劣环境的反应,并非外来突发的事故,单纯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是不能得到赔付的。但是如果中暑情况严重,需要住院接受治疗,那时购买了住院医疗保险,就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险理赔金。
  其实对很多希望防范疾病事故的家庭而言,住院医疗险是比较实用的,而且很多带补贴性质的医疗险不以投保人所获得其它赔偿为限,即使已获赔偿,中暑需要住院治疗时,拥有住院医疗险,就可以卸掉很大一部分经济负担。
    工伤险赔因工中暑死亡  
  随着气温的节节攀升,中暑是否算工伤也成为不少职工关心的话题。汤先生是一家钢铁厂的工人,负责流水线上的工作。一次在高温环境中工作时,由于加班时间过长,突然感到不适,站立不稳昏厥在地,神志不清。医生诊断为,因中暑导致肾衰竭和肺部感染,抢救无效后去世。
  点评:因工中暑死亡属于工伤,能获得工伤保险赔付;非因工中暑死亡的,则根据意外死亡或疾病死亡相应标准进行赔偿;因在上下班时因高温中暑死亡应算工伤,可以按照劳动部门有关工伤的赔付。
  早在2002年4月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已明确把中暑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依据最新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工伤。只要经过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诊断,认定为工伤的,就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得到相应赔付。
    保险贴士:如何预防中暑  
  ★空调最好调至27-28℃。医生认为房间通风,室内外温差4-5℃较好,最好不要超过8℃。空调温度27-28℃最适宜,否则室内外温差大,很容易中暑。
  ★户外作业者尽量避免长时间高温作业,多吃西瓜、菠萝等水果,穿宽松透气性好的浅色衣服。
  ★多喝水,特别是含钾、镁、钙盐的防暑饮料,但不要等口渴了才喝水,因为口渴已表示身体已经缺水了。要根据气温高低,每天喝1.5至2升水。出汗较多时可适当补充一些盐水。
  ★充足睡眠高温天气,人体新陈代谢旺盛,容易感到疲劳。充足的睡眠,可使大脑和身体都得到放松,预防中暑的保险系数大大增加。最好能在晚上10-11点睡觉,睡时不要躺在空调的出风口和电风扇下,以免患空调病和热伤风。
  ★躲开10-16点的烈日,这一时间阳光最强烈,发生中暑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0倍。
  ★出门时,备好遮阳伞、戴遮阳帽、戴太阳镜、涂上防晒霜及带上充足的水和饮料等。身边备点防暑药品,如十滴水、风油精等。  
  
  
 
旧帖 2006-08-26 15:24:07
Post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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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卫 离线 侧卫             福寿螺、狂犬病、甲醛、欣弗———意外频发保险能否相助  
    (2006.08.26《新闻晨报》)
  福寿螺、狂犬病、甲醛、欣弗,最近这几个词频频出现在诸多媒体上,使得原本燥热的夏天更加不安宁。由于事发在公共场合,或者是有着共同的传染介质,市民居家、出行、就餐时都不由多长了一个心眼。万一出事了经济损失又如何解决呢?对于这样的意外,保险公司能否帮助减少风险和损失呢?
    ■关键词1:甲醛超标
  今年7月份,浦东六里的管女士自从新买了一套家具后,就出现气喘、咳嗽、眼睛红肿、咽喉疼痛等症状。于是,找来专业检测机构对客厅和卧室作了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结果确实证明甲醛释放量超标。拿到权威证明,管女士满怀希望地找到商家退货,可是售货员却称,退货可以,但要扣除折旧费1500元。这样的一波三折自然让管女士气愤异常。
  现有的条款里面,只有工伤保险能够对甲醛中毒作出理赔。不过,这只是针对长期处在甲醛超标的工作环境之下,导致职业病的情形。而其他商业意外险基本都没有保障甲醛中毒的条款。有关甲醛中毒的赔偿,都是通过法院判断责任在谁而进行的法律范畴的赔付,但这并不是保障的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各保险公司没有推出甲醛中毒的险种,但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有住院医疗险。也就是说,如果甲醛中毒的患者到医院检查,轻微中毒无需住院的患者就只有通过医保来报销部分医药费用;而中毒深的患者住院后的费用就可以到保险公司理赔,但医保用药范围外的费用则不在此列。
  实际上,类似的情况还有其他流行疾病,比如山西省运城市8月份发生由蚊虫叮咬引发流行性乙脑疫情。保险公司不会像对SARS一样,每出一个疫情就推出一个险种。但普通百姓还是可以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是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险来解决这类情况。
    ■关键词2:福寿螺
  今年8月,北京暴发了因食用福寿螺引发的广州管圆线虫病例70例。病患出现皮肤疼、头疼和脖子僵硬麻木等症状。目前尚未出现死亡病例,但北京市卫生局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市主动检测管圆线虫,并启动每日报告制度。卫生监督部门也开始着手制订北京禁食生吃水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
  由于蜀国演义的福寿螺是“凉拌”作法,田螺没煮透仍然携带病毒。如果卫生局对蜀国演义罚款,也只属于行政范畴,不能弥补消费者的切实损失。
  除非该餐厅投保“餐厅责任险”,即餐厅业主掏钱,保障在其餐厅消费的顾客和餐厅双方利益的责任保险。当餐饮单位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者在餐厅就餐客人发生人身伤害和死亡等意外事件时,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不过,现有的资料显示,蜀国演义并没有投保相关险种。
  那么,现有的个人投保的意外险能够赔付福寿螺事件的受害者吗?目前,大部分意外险条款都将“食物中毒”等作为除外条款,因此对此事件也无能为力。但如果在保险公司投保住院医疗险,那么如果因线虫病住院治疗就可以到保险公司理赔。另外,只要是投保了个人医险或是健康险,治疗用药只要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公费药”,相应费用也可以到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词3:狂犬病
  今年以来,上海地区连续发生三起市民被狗咬伤后忽视治疗而导致狂犬病发作死亡的案例。据上海市卫生局介绍,随着犬猫宠物数量大幅上升,未按规定办理证件和接种疫苗的增加使得狂犬病又出现死灰复燃现象。上海市卫生局发出紧急警示,遭犬、猫咬伤抓伤后要在24小时内到医疗机构进行完整的医学处理。
  养宠物渐成时尚,猫狗大战,抓咬主人的事时有发生。一般来说,市面上针对宠物伤人的有三类保险:一种是防止主人被自己的宠物咬伤,或是怕宠物意外咬伤家里的老人、小孩而设置的保险。比方说人身意外医疗险,保障范围就可以涵盖猫抓狗咬的意外。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意外医疗险只承担治疗、包扎等费用,而狂犬疫苗属于自费药,则不包括在此列。
  第二种则是防止自家的宠物咬伤外人,为赔付第三人看病的费用而设置的宠物责任险。猫猫狗狗经常在外闯祸,主人也会吃不消,若投保这类保险,保险公司将在一定范围内“买单”。某公司“小康之家”家庭综合保险的一款附加险,就将宠物责任纳入了保障范围,一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5000元,累计多次赔偿限额为50000元。然而,这类保险就不能保障家人被咬的情况了。
  第三种为物业责任险。这种由物业公司投保的险种特别附加了一些“无过错责任险”,就包括被宠物咬伤之类的意外事故,尽管不是物业公司的责任,也可间接获赔,但每笔和累计的赔偿金额都有限额。
    ■关键词4:欣弗
  本是救命药,却成孟婆汤。今年8月,根据国家食品药监局收到的报告,由于使用安徽华源产的欣弗,共导致3例死亡病例,81例不良反应报告。根据安徽华源的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药品质量可能是在生产环节出现了违规现象,或是配方上出现了一些问题。此事件已经暂告一段落,但是相关受害者的索赔还远未结束。
  讨论这一问题,需搞清楚欣弗事件究竟是注射量过大导致的药品不良反应,还是药厂把关不严导致的药品质量事故。对于前者而言,目前平安保险公司正在酝酿药品不良反应保险。安徽华源药品厂商投保的话,患者不管是因为药品质量还是发生药品联合使用导致出现的不良反应,就可以得到赔付。具体说来,患者在按规定的用法用量服用(使用)药物时,因药品不良反应导致机能不全、致残、死亡等情况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偿。
  对于后者而言,如果安徽华源投保产品质量责任险,患者仍然能够得到赔偿。产品责任险保障的则是人身安全,即如果消费者在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因商品的问题造成了人身伤害,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注意,有的商品上会注明“已投保产品质量险”,这就是完全不同的意义了。因为产品质量只保障产品本身的质量,即如果购买的商品出了问题,保险公司将包赔。
  但不管是哪种解决方式,都可以避免医院、患者、制药厂商无休无止的讨价还价。患者的感情不会被伤害,而医院和制药厂商在明确各自的责任后,可以更快地投入到专职工作中。
    意外伤害:4类责任免除需留意
  并不是人们所不希望发生事件的都是意外,保险公司在一定情况下是有责任免除权利的。除了人们熟知的故意行为,打架斗殴,核辐射,战争军事行动等保险公司不予保障外,还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自杀
  自杀在保险公司的责任里到底算不算“意外”?一般说来自杀不属于“意外”,也不属于“疾病”,但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对自杀也进行保障。一般的规定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自杀属责任免除,两年后的自杀也在赔付里。而且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会把已交纳的保费退还。
  ●饮酒
  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以及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是不负责任的。夏季时节喝冰凉啤酒,这份惬意也会引发酒后驾车或结群斗殴的不良风景线。因酒而引起的意外,一般都处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范围,比如前面说过的打架斗殴,而酒后驾车就更不在保障范围内了。
  类似酒精影响人的意志,因服用、吸食、注射毒品,也同样在责任免除的范围里。
  ●服刑
  有些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产生的意外属责任免除。同样因为违反法律,在保险公司属责任免除的还有无证驾车,驾无有效证件车导致的意外。
  ●艾滋病
  由于艾滋病的赔付费用昂贵,所以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被感染艾滋病毒期间,保险公司将不予保障。不过,部分新出的保险或者附加险特地将艾滋病加入保障条款,市民需看清条款。
    风险与保险相距有多远?
    (劳有法)
  天灾人祸乃人生之大忌,躲之、避之是人之天性。但无奈的是,常常不经意之间,风险便临头了。
  比如好端端走在新村的绿荫小道上,冷不丁蹿出条狂犬,咬上一口,还来不及治疗,便一命归天。
  比如倾一生之储蓄,装修好三房一厅,没几个月享受,突然浑身不适,进医院一查,竟是白血病,原因查来查去,竟有甲醛超标中毒之疑。
  又比如,新婚日,好不容易租到一辆凯迪拉克,想在都市招摇风光一下,却不料与一辆五大三粗的水泥车相撞!唉!人要不顺,喝口水都塞牙。这虽是一句流传坊间的俗语,却是对风险的一种通俗注解。
  有一件事,至今想起来都心痛!一位出租车司机想买点保险产品,却遭到妻子的一口回绝。几个月后,当保险代理人上门欲继续做其妻子的工作时,谁料门刚开,司机之妻竟泪如雨下跪在了保险代理人的面前。原来,出租车司机因偶然一次车祸丧了身。更可悲的是,几天后妻子竟开煤气自杀身亡。保险代理人闻讯,后悔不已地自责说:当时如果我再努力一下,劝司机的妻子买点意外保险,虽然第一个风险无法避免,但妻子自杀的风险完全可避免。因为买了意外保险,妻子就能得到相当的理赔款,第二次悲剧就不存在了。
  多年前,有一位下岗女工在一所名牌中学前,靠每天看自行车赚点小钱度日。尽管如此,却每月积一大堆分币,为女儿交保险费。有人劝说,你生活够拮据的,还买保险干什么?这位女工言道:为的是女儿长大后不再受我这样的苦。寥寥数语却凸现爱心。
  举这两个已属过去式的例子,只想说明一个道理:风险无处不在。但由于对待风险的态度不同,得出的结论可能完全相反。
  常有人侥幸说道:没那么背运吧,风险偏偏让我给摊上?然而,我想说的却只有一句话:风险虽不长眼睛,但却无处不在!
  风险与保险相距有多远?可说近,可说远。没摊上,平安无事;摊上了,却可能倾家荡产。正因为风险难料,所以买些保险产品,抵御风险带来的损失,实在是太必要了!
  想起上海人家都装有防盗门,为甚?防不速之客啊!有人答道。但我说,不速之客那能天天来啊!有人又说:万一来了呢?答对了,买保险就好比装防盗门,为的是预防万一啊!  
  
  
  
侧卫 于 2006-08-26 15:25:20 编辑
 
旧帖 2006-09-02 0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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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卫 离线 侧卫     航班延误险怎么保  
    航空公司补偿: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2006.06.10《新闻晨报》)
  5月20日,几十名从南宁飞广州的乘客,因飞机故障延迟出发,与机场人员出现冲突;5月2日,3趟航班280名乘客在桂林因天气原因碰上航班延误,与航空公司出现争执……近年来,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由于航班延误产生的纠纷频繁见诸报端,甚至出现乘客与工作人员发生“身体接触”的事件。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航班延误旅客补偿指导意见,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了做好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工作,还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里程等方式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尽管有了民航总局的政策性规定,延误赔付,以及应当提供的服务仍然没有统一标准。一般的认知仅有“延误超过4小时以上,并迟于22:00,航空公司提供免费住宿”。而赔付标准却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就看旅客和公司谁最凶”,多数的赔偿金额也都徘徊在两三百元左右。
  提供服务不确定、赔偿标准不确定、偿付速度不确定……种种不确定让旅客心焦之余又平添了诸多困扰。面对20%甚至更高的航班延误率,“航班延误险”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目前在中国内地提供航班延误赔付的险种很少,主要有美亚的“国际旅行保险”和太平保险的“乐悠悠旅游行程保险”。
    投保途径
  这样的险种多数包含在旅行保险套餐中,且一般不可以单买,而是团体购买。以太平保险的“乐悠悠旅游行程保险”为例,包含行程延误、行李盗抢等七大条款;保费根据保险期一周、两周、三周递增,其中“标准型”一周的保费是20元。对于已在本公司投保其它险种的客户,有些保险公司会放宽限制,允许客户个人办理。与在机场遍地开花的航意险不同,想要购买包含航班延误赔付的险种就没那么方便了。除了各保险公司的网点外,只有各大旅行社及它们的代理点可以提供相应的服务。
    保障范围
  根据不同公司的合同条款,对于行程延误连续或累计延误超过一定时间的,将按具体情况对保户进行经济赔偿。
  一般的理赔范围是“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等原因”,其它原因造成的延误则不在赔偿范围以内。只有太平保险的“乐悠悠”,对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延误皆予理赔。
  对延误时间的规定则多为“连续超过8小时以上”,也有一些是“行程中累计延误时间超过12小时”,这里的“延误”指的是“出发延误”,即延迟起飞。而美亚对航班延误的定义将于下月起改为“到达延误”;若飞行中途因各种原因造成异地迫降、第三地换乘等原因造成抵达目的地的时间延误超过5小时以上皆可获赔。
  在购买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延误时间的规定,到底是“连续”还是“累计”,这将直接影响到最后能否获赔。同时也不要为了增加获赔可能性盲目选择“累计”险种。
    理赔流程
  一旦在遭遇行程延误的突发事件中,首先要做的是告知保险公司,并保留航班延误的相关证据。
  由于旅行险的保险期限较短,条款也相对简洁,理赔程序并不复杂,审核时间也很短,只要材料完备,一些保险公司甚至可以当场理赔。
  理赔时需要出示的材料是:索赔申请表、保险合同、机票和护照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发生延误并超过一定时间后,一定要求航空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倘若证据不全,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会拒绝赔付。
    行李延误
  根据民航总局年初的新规,行李遗失也将获得一定的赔偿。但行李延误也常常给旅客,尤其是出境乘客带来相当的困扰。部分财险品种也将对此进行赔偿并提供帮助。
  对行李延迟运抵超过一定时限的情况,国际救援机构将首先为保户提供补办票证的紧急救助,并支付一部分补办票证和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若想投保提供行李延误保障的险种,需要选择经营财产保险的公司,一般寿险公司不会提供这类服务。  
    "刷卡买票"亦可获航班延误险
  除了购买专门的保险,使用国航知音、东航龙卡,及浦发银行信用卡的部分旅客也可以获赠“航班延误险”。中信“国航知音”、建行“东航龙卡”持卡人需持指定信用卡购买本航空公司机票方可获赠保险。而浦发信用卡则门槛更高,唯有金卡持卡人方能享受。
  通过信用卡获赠的险种多数只包含航班延误、行李延误条款,或单独的航班延误条款。与购买的保险不同,赠予信用卡客户的保险赔偿范围较小,规定免除责任也较多;在一定有效期内亦有最高赔额限制。但它们对延误时间的规定较短,多是4小时左右。  
  
  
 
旧帖 2006-09-02 00: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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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卫 离线 侧卫     自杀与保险
    (2006.06.05《新闻晚报》)
  4月11日13时40分许,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接到昆明机场运行管理中心报案:从沈阳起飞经停重庆至昆明的南方航空公司CZ6403航班飞机的三舱左侧L4卫生间内有人受重伤,飞机将于13时53分降落。
  飞机降落在昆明国际机场后,机组乘务员通知大家检查自己的物品,并嘱咐大家保持冷静,配合警方调查。此时,有乘客看到那名男子满身是血地躺在地上,他的左侧脖颈上有一个八九厘米的伤口,手腕上也有伤口。这名受伤乘客经昆明机场急救中心医护人员检查,确定已死亡。
  4月12日,云南警方公布了调查结果。经查明,死者黄某,男,1963年1月28日生。黄某于4月11日在重庆机场登机,搭乘南方航空公司CZ6403航班12时54分由重庆飞往昆明。经勘查现场、尸体检验并结合调查走访所获取的情况,警方作出了黄某系自杀身亡的结论。
  如果是一起单纯的机上自杀案也不会引起如此之大的反响,焦点在于死者生前购买了4份总保额为160万元的航空意外保险,这陡然增加了案件的新闻价值,因为死者有了为骗保而自杀的嫌疑。
  那么自杀与保险是一个怎样的法律关系呢?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也就是说,因自杀而死亡的,一般不能得到保险理赔,但有“二年后”的除外情况。
  根据航意险的规定,由于意外伤害引起死亡或伤残的,才发生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通常航空意外伤害赔偿是由于发生空难导致旅客死亡或伤残,也有因飞机航行时遇到气流等原因剧烈颠簸,或其它意外原因而致旅客伤残。
  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是由旅客持当时的机票购买,保险公司会在保单上打印乘机日和航班号,其保险责任一般是在旅客经过登机前的安全检查时开始,至该旅客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为止。如果旅客是在机舱里自杀,就显然无法获得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理赔。
  但如果该旅客在自杀两年以前已经购买了其它人寿保险,那即便他是自杀,也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获得保险金,这就是保险法对自杀死亡可以得到保险理赔的除外规定。这个除外规定的道理在于:一般人绝望要自杀的念头不会长久地存于心中,均是因为一时某种情绪或面临的特殊情形而难以解脱所致,时间一长,就能冲淡自杀的意念。即使投保时有自杀的预谋,但时过境迁,极少有如此坚强的要毁灭自己生命的人,在两年后才付诸实施。保险法对于两年期间后的除外规定,是一个合理的期限。
  还有,对于被保险人是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自杀,还是在精神障碍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自杀是否均不理赔尚存争议。而本案从黄某的亲友表述,应该可以排除黄某是在精神障碍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自杀的可能。因为其亲友认为黄某不可能自杀,因此本案不存在是否在精神正常情况下结束生命的争议。
  对于有人怀疑黄某可能是自杀骗保的说法,他的弟弟不予认同。据称,买保险是黄的“特殊习惯”。他弟弟说:“这是去年哥哥在昆明的一张车票,也是4份保险。”而本案死者是否是自杀还是他杀或因其它原因而死亡,就关乎160万元得保险金其家属能否拿到的问题。
  然而警方已经作出了自杀的认定,如果没有其它因素,保险公司会顺理成章拒赔。而黄某家属现在唯一可以做的,就是申请警方复查,重新验尸,以更科学的手段查明真正的死亡原因。
  
  
侧卫 于 2006-09-02 00:11:41 编辑
 
旧帖 2006-09-02 00:20:04
Post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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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卫 离线 侧卫     飞机延误保险没看到合同,拒赔条款恰在合同之中
    起飞后发生故障,不赔。

    (2006.05.26《新闻晨报》)  
  昨天,陈先生致电晨报热线,在出国前,他买了一份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美亚环球商旅通投保单”,保险公司承诺“若由于机械故障而导致飞机延误连续6小时以上,被保险人可获本公司补偿”。但今年3月30日,当陈先生乘坐的加拿大航空公司的班机因机械故障连续延误近21个小时,按此条款进行理赔时,却遭到了拒赔,理由是“飞机正常起飞后发生的机械故障,不在保障范围”。
    手册合同不一致理赔遭拒没道理
  今年3月27日,陈先生花710元,购买了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万国游踪”国际旅游保险计划。在公司的宣传册中,明确写着“若由于天气恶劣、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而导致飞机或者轮船延误连续6小时以上,被保险人可获本公司补偿”。
  3月30日,陈先生乘坐加拿大航空公司的航班飞往温哥华的过程中,由于飞机机械故障,起飞后在东京停留了一夜,飞机延误了约21个小时才到达目的地。回到上海的陈先生按照保险条款向美亚保险公司进行理赔。4月20日,陈先生收到了公司的拒赔通知:“您的原订飞机正常起飞后遭遇机械故障,临时迫降东京,不在保单保障范围”。收到拒赔通知后,陈先生觉得很茫然,自己在购买保险时,并没有看到这一条,为什么在理赔时突然冒出了这条新规定。在咨询了保险公司理赔部后,陈先生才知道原来这一条款是在公司保单送达时,一起送到的保险合同里才有的。而在付保险款前,他根本没有看到过这份合同册子。
  由于在该险种购买前后看到宣传资料不一致,因此陈先生觉得保险公司的这一规定很不合理。
    关于投保前没看到合同
  ●投保人陈先生告诉记者,当初购买“万国游踪”这份保险时,他仔细看过保险的宣传手册,上面对于航班的延误并没有严格规定必须是在飞机起飞前延误,才可以理赔。付保险款前,他根本没看到这份保险合同,更不知道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会与宣传手册中的内容差异如此之大。等他拿到保险合同时,自己已经投保完成,而且保险款项也已经交了。
    关于同一险种是否相同
  ●保险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关负责人陈力骁则认为,旅游险这一险种的特殊性,一般都要求在航班出发前完成保单,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单和保险合同就一起送达了,所以造成了在付款前,投保人没有阅读保险合同。而宣传手册主要是从简洁明快的角度出发,方便投保人了解产品内容,因此不可能像保险合同条款那样做厚厚一本,公司认为宣传手册的内容与合同条款没有冲突之处,合同只是对宣传手册的补充。如果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主动提出看保险合同的话,业务员会提供给投保人的。
  ●保险公司陈先生曾经在去年也购买过同一种保险,应该知道保险合同条款中的内容,并不存在因为他付款前,没有拿到保险合同,所以无法知晓具体合同内容的情况。
  ●投保人保险公司在几个月的时间内,完全有可能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某一项进行修改,所以他根本不能在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确认的情况下,认同保险合同条款在今年与去年是否进行过修改、2份合同是否完全一致。而且,明确告知合同内容,应该是保险公司的义务,并不需要他主动索取。由于保险公司在签约时没有给他保险合同,致使他无法阅读保险合同条款,所以不该由他承担这个责任。
  
 
旧帖 2006-10-22 15:46:27
Post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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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卫 离线 侧卫     保监会官员:铁路旅客意外强制险属不合理规定——保监会官员建议对其进行修改,同时建议强制险权下放  
    (2006.10.22《新京报》郭少峰)  
  保监会官员昨天表示,可以考虑将确定强制保险权授予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联合发布规章。  
  根据我国目前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昨天中央财经大学举行的“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6”上,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表示,鉴于我国目前各地和各行业发展不平衡,可以考虑把确定强制保险权授予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联合发布规章。他表示,如果依照现行保险法,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规定强制保险,但修改法律与行政法规程序和所需要的时间比较长。  
  杨华柏还认为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应该修改。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火车票中有2%属强制保险费,旅客的保险金额,一律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杨华柏说,这是强制保险属不合理规定。他解释说,该强制保险不是由保险公司来办理,而由铁路部门主管和具体办理,且保险金额已远远达不到受害人的赔偿要求,结果引起了一些行政诉讼。  
  杨华柏还建议说,要加强对强制保险理赔的监管。他认为,在当前个别保险公司信誉不佳,存在拖赔拒赔的情况下,保险监管部门应更加强化理赔环节的监管力度,对在强制保险理赔中无理拖赔拒赔的,与商业保险相比,应当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力度,必要时,取消违法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经营资格。
  
 
旧帖 2006-10-22 16:49:25
Post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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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卫 离线 侧卫     “宁波四驴友西藏游酿惨剧”后续:四人出发前可能都买了保险
    (2006.07.19 《今日早报》郑巍)  
  早报讯 昨天(18日),帕隆藏布江上的搜救工作还在继续,三位失踪者生存的希望越来越小。不过,令出事家属可稍感欣慰的是,四人在出发前可能都买了保险。
  经过一天多的长途跋涉,昨天下午,两家人的亲属和单位领导,已到达距拉萨有近千公里的波密县城。下午5点多,他们在当地交警大队听取事故分析后,商量了下一步搜救工作,又马上赶往出事现场。
  由于出事地的电话信号非常不好,直到昨晚9点左右发稿时止,记者都无法联系上他们。不过,昨天下午记者再次连线波密县交警大队文大队长时,他介绍,搜救还是没有任何结果。
  在宁波东方热线论坛上“七月西藏自驾游”的发起帖上,记者注意到,其中的注意事项里,特别注明出发前“驴友”须购买意外保险的内容。对此,昨天下午,网友张小姐报料说,出事的四人均购买了意外险,但保额不大,每人都只有7万元。
  昨天,记者问询平安、中国人寿等数家人寿保险公司,都没有发现四人的保单。只有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一位业务员回忆说,他们曾接待过四人,当时觉得他们的自驾游有冒险的成分,所以没接受他们的保单。
  昨天晚上,该公司一位内部人士透露,通过查询平台,已经查询到四人的保单,但他没有透露具体的保险金额、受益人等情况。
  目前,两家人正处于悲痛中,当记者问起对于投保的事情,他们均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不过学校领导却肯定的说,其中的一人的姐姐说起他们都曾投过保险,但只是没找到保单。
  
[站内话题]
(2006.7.16)宁波两对夫妻西藏自驾游不幸坠江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199838,0,0,1.html
 
旧帖 2007-03-14 17:15:14
Post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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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 离线 姜龙   .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购买保险前应认真了解保险条款。5183户外运动俱乐部作为一家专业俱乐部,在保险的购买上,缺乏谨慎和专业。以非科学的理解来引导“驴”友作出非理性的言论,实在有违“和谐”。
  
  保险聚焦:哪些保险赔中暑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162347,3252714,1,0.html  
  2007.3.4广东三水事故
http://www.turenclub.com/bbs/Announce/Announce.asp?BoardID=6&ID=116568
  
    驴友猝死难获保险赔偿
    相关俱乐部质疑户外运动专项险名不副实,保险公司称猝死不属理赔范围
    (2007.3.14《深圳商报》李博 )
  【本报讯】“中暑身亡是户外运动中发生率较高的意外事故,可保险公司却将其列为免责范围,不予赔偿。户外运动专项险的‘专项’体现在哪里呢?”3月13日,深圳5183户外运动俱乐部负责人白金先生对记者说。
    驴友中暑身亡没有保险赔偿,俱乐部不解
  今年3月4日,白金带领一批驴友徒步穿越惠州与深圳交界处的山脊线路“三水线”时,一名叫宋松的驴友不幸中暑身亡。因为每位驴友都购买了太平保险公司新推出的“为驴友量身打造的”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按所购保险的类别,驴友们都以为宋松的父母可以获得10万元赔偿。
  但是,宋松火化已一个星期了,宋松的父母家人却没有拿到赔偿金。法医开出死亡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是:“符合猝死”。保险公司说:“猝死,不在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的解释让关注此事的驴友们难以接受,他们认为这是保险公司找拒绝赔偿的借口,大家忿忿不平。白金困惑地说:“从宋松晕倒到最后停止呼吸,前后大约90分钟,这能算猝死吗?”
  对此,龙岗公安分局刑警支队法医何警官做了耐心的解答,并希望通过媒体给关注此事的驴友作个说明。何警官说:“登山中暑身亡,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其家人确实是一个意外,但这个意外并不属于法医定义上的意外伤害。法医学对猝死的定义是:由潜在的疾病或功能性障碍导致的突然的意外死亡。”何警官举例说,比如情绪过于激动、气温过冷过热或暴饮暴食等都可能诱发猝死。按国际标准,猝死可能是在几十秒钟之内、也可能在24小时之内发生。
  冷静下来的驴友们上网搜索了很多有关运动猝死的案件。根据有关资料,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凡因为“猝死”的意外伤害险都未获得赔偿,诉诸法律的也不见有获胜的先例
    若获赔偿,事先需签扩展责任保险条款
  不给理赔这个结果还是让驴友们感到很受伤。中国登山协会给全国户外运动组织发出的《推荐函》中,特别强调“这是一款针对登山户外运动的保险产品,保障充分、费率灵活。”当初5183户外运动俱乐部曾积极地向驴友推荐这一保险产品,而且强制规定,所有参加该项俱乐部组织的户外活动者必须购买这一保险。宋松中暑身亡后,很多驴友曾关心地问“有没有买保险”?据了解,宋松是三年来第三位中暑倒在“三水线”上的驴友,只有宋松购买了意外伤害险。
  那么,凡因中暑身亡的购买意外伤害险的驴友是否都不能获得赔偿呢?太平保险公司客户部负责人罗奔雷说:“是不能给予赔偿。赔与不赔要按法律条款操作。除非购买保险人在购买意外伤害险时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扩展责任条款,把因中暑而身亡也列为理赔范围,但这样做保险费率会增加。”
    遇难驴友父母:若获赔偿金将设为户外运动救助基金
  意外事故发生后,有人曾担心宋松的家人会追究此次活动召集人的法律责任。但事实上,从始至终,小宋的父亲和弟弟没有埋怨过同行驴友一句话。
  3月8日,在深圳殡仪馆,记者随几十名驴友参加了小宋的追悼会,见到了小宋满头白发的父亲。对于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理赔,宋松的家人看得很淡。他的父亲说:“儿子没了,就是有再多的钱也没有意义。如果保险公司能赔偿,我们就用这笔钱设立一个以儿子的网名‘狼毒花’命名的户外运动救助基金。我想宋松九泉之下一定会高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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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猝死 (节选)
http://www.fmcsu.com/info_view.asp?id=26&type=2
  猝死的特点:
  (1)死亡急速。WHO:24h; 大多数猝死常发生在出现症状后数分钟或更短暂。
  (2)出人意料。由于貌似健康者突然死亡而出人意料,对死因易引起人们怀疑。
  (3)自然性与非暴力性,死因系潜在的进行性疾病或机能障碍。
  猝死的原因:
  (1)疾病。引起猝死常见疾病:各系统器官的疾病均可引起猝死,其中成人:心血管系统疾病占首位,其次为呼吸系统和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泌尿生殖系统等疾病相对较少。心血管系统疾病80%为冠心病,其次为高血压病、心肌炎、心内膜炎、心瓣膜病、肺动脉栓塞等。
  0~5岁: 以呼吸系统为首位, 消化及心血管系次位。
  (2)诱因。精神因素:激动、愤怒、紧张、恐惧;过冷过热:高血压、动脉硬化;体力活动:疾跑、游泳、殴斗等;日常生活:洗澡、性生活、大便、喷嚏;暴饮暴食:急性出血性胰腺炎或冠心病;轻微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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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是一种商品。保险条款是商品说明书。保险不是大饼油条。
  
    登山及户外运动俱乐部责任保险条款 (节选)
http://www.ztbx.com/dsbx.asp
    定义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基本名词的说明如下: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使身体受到伤害或使财产受到损失的客观事件。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登山及户外运动的组织人员、工作人员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登山及户外运动的组织人员、工作人员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进行第四、第五类登山及户外运动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四、因提供或销售的商品、食品、饮料、卫生装置存在缺陷或受污染而导致人身伤害;
  五、任何间接损失、精神损害的赔偿;
  六、被保险人依据与他人所签订的协议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含违约金),但假设该协议不存在时被保险人依法仍须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此限;
  七、由于动物、机动交通工具造成的损失;
  八、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盗窃、抢劫、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核反应、核子辐射、放射性污染、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惩罚/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登山及户外运动无恙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节选)
http://www.ztbx.com/dsbx.asp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三、被保险人自发组织的活动期间,或通过网站自发组织的活动期间;
  四、被保险人因挑衅而导致的被袭击、被谋杀、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
  五、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拒捕、被司法机关拘禁或入狱期间;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九、被保险人因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的意外;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二、 战争、军事行动、 *** 或武装叛乱;
  十三、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 直接或间接由石棉导致的伤残、身故或疾病。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短期费率计收本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姜龙 于 2007-03-16 08:46:04 编辑
 
旧帖 2007-03-27 21:38:26
Post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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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卫 离线 侧卫     老翁旅游跌跤身亡算不算外伤?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法院择日继续审理  
    (2007.3.20《新民晚报》金孜华)
  去年5月,68岁的陆先生在北京游览长城时,因意外滑倒,不幸身亡。家属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34万余元保险赔偿金。日前,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雨中旅游生出意外
  去年5月下旬,陆先生和老伴一同参加了上海一家旅行社的“银发之旅——北京六日游”活动,并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的“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5月26日下午2时左右,陆先生在雨中游览长城时,因路滑不慎摔倒,顿时昏厥。同行的团友赶紧将陆先生抬到长城急救站,并拨打120电话求救。下午4时左右,陆先生被送到医院。根据医生诊断,陆先生“来院已死”。
  当地医院去年5月27日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陆先生的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或猝死”。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陆先生死后,其家属通过旅行社联系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直到去年5月31日,陆先生的尸体在北京火化,其家属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任何回应。
  去年8月,陆先生的家属才收到中国人保理赔中心在6月2日发出的回信。信中表示,理赔需要“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10月17日,陆先生的家属收到一份正式的书面《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称,经调查,陆先生的死亡是非外力因素造成的,根据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不予以理赔。
  据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解释,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北京当地医院诊断陆先生的死因为“颅内出血或猝死”,而这一死因是由于外伤还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并不明确。还有一个原因是,陆先生的家属在火化尸体前,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具体时间,使尸体没有进行病理解剖,导致无法调查真正死因。
    家属质疑拒赔理由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陆先生的家属并不认可。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当地120的记录证明陆先生因“脑外伤”被送往医院急救,医生出具的诊疗报告表明陆先生在到医院之前已经死亡,其头顶留有两处长约五六厘米的伤口,而同行的游客也都目睹了陆先生意外滑倒导致死亡的情况。此外,中国人保理赔中心在回信中,只提到理赔需要“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并没有要求必须有验尸报告。
  律师认为,被保险人陆先生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中国人保理应予以理赔,现被告方拒赔,已经违约。
    申请收集病史资料
  陆先生身亡是意外伤害还是本身疾病引发?这成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
  中国人保的《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表示,据该公司了解,陆先生生前患有高血压,他们在诉讼前曾要求家属提供陆先生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和有关病历资料,但家属一直拒绝提供。因此,该公司向法院递交了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请求法院帮助调查收集陆先生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据悉,法院择日将继续开庭审理此案,本报将予以关注。
  
—————————————————————————————————————
  
    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节选)
http://www.e-picc.com.cn/EbsWeb/proposal/public/clauses/EbsDomesticTripClause.html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满3周岁至75周岁,身体健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意外伤害保障中第(二)项的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直接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且以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医疗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在医疗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60日。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
  三、丧葬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身故的,保险人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处理费用及遗体遣返费用。
  丧葬处理费用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普通骨灰盒费用(以丧葬处理当地中等价格为准)。如就地安葬的,为墓穴、墓碑和灵柩的实际支出费用。  
  遗体遣返费用包括:将遗体或骨灰运送回被保险人住所地的运输费用及灵柩费用。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心理治疗、装配假牙、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七)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八)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十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或为了接受治疗而旅行;
(十二)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区管理规定。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职业性、竞技性高风险运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日常工作及上下班期间。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额、丧葬保险金额均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入乘坐的飞机舱门,因飞机坠落、起火、爆炸或与其他物体碰撞导致身故的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倍。
  非职业性、非竞技性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30%;非职业性、非竞技性高风险运动医疗保险金额为医疗保险金额的30%。
  未成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如由于被保险人在本次旅行中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导致原定旅行延误或延长,保险期间将自动延长,但最多延长5日。
    第七条 投保人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未通知或通知迟延。
  二、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资料。索赔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有受益人的,须提供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如需申请给付遗体遣返费,须提供被保险人遗体遣返费凭据。
  7、如需申请给付丧葬费,须提供有关殡葬部门开具的发票。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被委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被委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
  5、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被委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上述本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丧葬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第十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二、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条 释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丧葬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其他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旅行:指因旅游、洽谈公务、探亲访友必须离开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和受聘单位所在地的行为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己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急性病扩展条款
  一、凡投保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并另行支付相应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期间因急性病发作而致的医疗费用,并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急性病发作,且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5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在医疗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60日。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90日。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第四条责任免除内容外,因法定传染病造成的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注:
  急性病: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且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前180日内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不包括原来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法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
 
旧帖 2007-03-27 22:09:03
Post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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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卫 离线 侧卫     旅游意外险和责任险均已投保,游客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2007.3.16《新闻晨报》李宝花)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2007旅游保险论坛发布会上获悉,去年一年上海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旅游保险保费中,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费和旅游意外保险(不含交通类意外险)的保费收入分别比去年增长了2倍多。尽管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有很大区别,但不少游客对这两个险种仍了解不够,在理赔问题上也容易犯迷糊,希望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记者就此采访了专业人士。
  在旅行社投了责任险、游客也买了旅游意外险的情况下,一旦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游客损失,游客究竟能否获得双重赔偿?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旅行险经理蒋力告诉记者,责任险是旅行社为自己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旅行社,一旦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代表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既能保障游客权益,又使旅行社的责任风险得以转嫁。
  不过,由于损失是否由旅行社造成通常需要司法机构的裁定,因此旅行社责任险的理赔周期一般较长,有时需要一两年。
  而游客一旦选择旅行社责任险方面的理赔,就必须提供相关单据和证明,而旅游意外险方面的理赔也要求提供相关单据。从这个角度来说,两种保险理赔事实上只能二选其一。此外,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比旅游意外险扩大了很多,不仅包括旅行社责任引起的游客人身伤亡、财产遭受的损失及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赔偿,同时也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导致的诉讼费用和必要的施救费用等,两者包含的理赔项目有所不同。
  记者了解到,目前乘客在乘坐飞机前可以同时购买多份航空意外险,一旦出现意外就可同时获得相对应份数的赔偿。保险行业专家表示,与这种情况类似,一旦游客因旅行社责任不幸在旅程中身故,就可以获得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的双重赔偿,而一般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则不适用于这一原则。  
  
 
旧帖 2007-03-27 22:14:09
Post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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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卫 离线 侧卫     外国人入境游非国内游?保险公司出险拒赔败诉
    (2007.03.06《北京晚报》张蕾、石岩)  
  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北京大地国际旅行社出险后行使理赔权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竟是:外国人入境游不属于“国内旅游”。为此旅行社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5日)记者获悉,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外国人入境游属于国内旅游,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给付大地旅行社保险理赔金18.9万余元。  
  2005年2月24日,大地旅行社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约定保险期限为12个月,并约定国内旅游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万元。2006年1月27日,该公司接受委托,组织20名马来西亚的旅客到北京、承德、天津等地旅游。不料在承德到北京途中,由于司机在急转弯路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旅行车翻车,20名外国团员均有骨折、头皮裂伤等不同程度受伤。为处理这件事,大地旅行社共支付医疗费、签证费、机票改签费等费用高达70万元。之后他们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  
  对此该保险公司的解释是,大地旅行社投保的是国内旅游险,该险投保的经营区域是国内旅游,不包括入境游,因此这起事故不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国内旅游”不仅包括中国人进行的国内旅游,也包括外国人进入中国境内的旅游,“国内旅游”限定的是旅游线路的范围,而不限定旅游者的国籍。因此,外国人在中国旅游期间意外受伤,属于国内旅游险的保险范围。但由于大地旅行社未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同意,也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团员必须离开中国到境外治疗的转院证明,因此法院认为,旅行社为受伤团员转移至国外治疗支出的机位费、担架费以及派员去马来西亚处理相关事宜等费用不应当理赔。最终,朝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旅行社保险金18.9万余元。据悉,由于大地旅行社不服该判决,已于近日提起上诉。 
侧卫 于 2007-03-27 22:15:29 编辑
 
旧帖 2007-03-27 22:16:35
Post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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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卫 离线 侧卫     保单未填是和否,投保人获赔30万元  
    (2007.03.20)  
  据珠江商报报道,2004年3月,黄某与原告何某一起到某保险公司投保某定期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两份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黄某,受益人为何某。在回答是否已在其他公司投保的相关问题时,黄某在定期保险的投保单填写了“否”,而在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投保单中,黄某和保险公司均没在问答表空格中填上“是”与“否”。其实黄某于2004年2月至3月先后向多家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共12份。
  2004年7月,黄某因交通意外死亡。同年8月何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拒赔。何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在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中,黄某对于是否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询问既未填写“是”,也未填写“否”,保险公司既不向投保人说明,也不要求投保人回答该询问,即与投保人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费。保险公司行为符合有意识放弃一项已知权利的条件,无权就该事项继续主张权利,故无权解除合同,应向何某支付保险赔偿30万元。  
  
 
旧帖 2007-03-27 22:19:55
Post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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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卫 离线 侧卫     乘坐公交车发生车祸致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免赔  
    (2007.03.12《中国保险报》刘爱武)  
  江苏省扬州市市区某企业业务员陈红在乘坐公交客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红受伤,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近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扬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被判决赔偿陈红各项费用47206元,连同市公交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6220.3元,陈红合计获赔63426.3元。因陈红选择以客运合同纠纷起诉,另一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27日9时许,陈红乘坐市公交公司30路公交客车时,该车在市区文昌路与淮海路交叉口与他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陈红不幸受伤,被送往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抢救。2006年1月9日,陈红转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当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右下腓分离;右膝外侧半月板部分损伤,滑膜皱壁综合伤。出院医嘱:休息半年(其中卧床休息三月);继续石膏固定;功能锻炼;随诊(周二下午)。市公交公司支付了医疗费16220.3元。其后,陈红又去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支付医疗费740元。休息半年后,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于2006年7月25日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再休息三个月;在三个月期满后的10月26日,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再次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继续休息一个月。
  2006年9月9日,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书:陈红因交通事故致右膝、右踝关节活动受限,相当于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属于十级伤残。陈红支付鉴定费600元。  
  2006年11月7日,陈红向广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公交公司和大众保险公司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458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68198.43元。
  市公交公司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对陈红主张的损失应进行审核。
  大众保险公司认为,陈红与市公交公司是客运合同关系,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请求法院驳回陈红对大众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经释明法律,陈红选择以客运合同纠纷起诉,以市公交公司违反客运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放弃要求大众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红在乘坐市公交公司客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作为承运人的市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陈红选择的是客运合同违约赔偿,主张精神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后续治疗费,陈红提供的医疗机构证明不够确定,陈红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陈红放弃要求大众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市公交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红医疗费740元、营养费16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7618元、护理费3150元、残疾赔偿金24638元、鉴定费600元,合计47206元。
  
  
  
  
 
旧帖 2007-03-27 22:22:37
Post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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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卫 离线 侧卫     游客旅行途中死亡,旅行社被判赔偿22.5万元  
    (2007.02.16《沈阳晚报》王野郊)  
    游客死亡,旅行社赔22.5万元;提醒游客:出游前最好要求旅行社条款里加上意外险
  游客旅游途中意外身亡,因其未与旅行社约定旅游保险的险种,在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情况下,旅行社该承担什么责任?2月15日记者获悉,此案经过法院的审理,亡者家属最终获得旅行社赔偿款22.5万元。
    旅途死亡,惹出保险纠纷
  2000年10月,沈阳一旅行社推出赴“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七晚八天豪华游”项目,全程报价7500元/人。出于孝心,沈阳市民刘某花1.5万元给父母报名后,刘某的父母顺利出境旅游。
  旅途中,刘某的母亲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悲伤过后,刘某突然想起母亲还有旅游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却告知,旅行社根本没有给刘某的母亲保急性病死亡的险种,刘某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保险缩水,旅行社被判赔
  刘某认为,造成不能获得保险理赔的原因,完全是旅行社一方造成的,保险公司无法理赔,就该由旅行社来赔偿。旅行社却以双方未约定保险险种为由,推卸责任,刘某于是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当时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含急性病死亡)。刘某母亲已向旅行社交付了旅行费用,其中包含旅游意外保险的保费,而旅行社没有为她在出行前购买规定的保险,只是购买了“团体旅行安全保障保险”。该险种中不包含“急性病死亡”的保险赔偿,致使刘某在母亲急性病发作死亡后,没有得到保险赔付。旅行社存在过错,应予赔偿。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刘某22.5万元。
  判决后,旅行社不服,提出上诉。沈阳中法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严审旅游保险条款
  此案的主审法官通过本报提醒,本案中,旅游双方没有对旅游保险明确约定,使双方在保险险种上出现分歧。依据案发时的法规,旅行社须强制购买含急性病死亡的旅游意外保险,如果没有购买该险种,旅行社就存在过错。
  春节将至,又到旅游旺季,需要提醒市民的是,目前旅游意外保险已经不是强制险,旅行社可以自主选择保险险种,对保险条款进行约定。如果约定的内容里不含意外死亡保险,旅游者出意外的情况下,家属就不能获得理赔。因此旅游者出游前,一定要对此条款严格审查。
                                   
    沈阳一游客境外死亡旅行社被判赔偿  
    (2007.02.17)
  新华网沈阳2月17日专电(记者范春生)沈阳市民刘某的母亲在随旅行社赴境外游时,突然发病死亡。因其未与旅行社约定旅游保险的险种,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无奈之下刘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旅行社存在过错,赔偿刘某22.5万元。  
  2000年10月,沈阳一旅行社推出赴“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七晚八天豪华游”项目,全程报价7500元/人。刘某花1.5万元给父母报名后,其父母出境旅游。  
  旅途中,刘某的母亲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悲伤过后,刘某突然想起母亲还有旅游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却告知,旅行社根本没有给刘某的母亲保急性病死亡的险种,刘某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刘某认为,造成不能获得保险理赔的原因,是旅行社一方造成的,保险公司无法理赔,就该由旅行社来赔偿。然而,旅行社以双方没有约定保险险种为由,推卸责任,不愿赔偿。刘某因此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含急性病死亡)。刘某母亲已向旅行社交付了旅行费用,其中包含旅游意外保险的保费,而旅行社没有为她在出行前购买规定的保险,只是购买了“团体旅行安全保障保险”。该险种中不包含“急性病死亡”的保险赔偿,致使刘某在母亲急性病发作死亡后,没有得到保险赔付。旅行社存在过错,应予赔偿。法院终审判决旅行社赔偿刘某22.5万元。  
  专业人士提醒要利用春节旅游的大众,目前旅游意外保险已不是强制险,旅行社可以自主选择保险险种,对保险条款进行约定。如果约定的内容里不含意外死亡保险,旅游者出意外的情况下,家属就不能获得理赔。因此旅游者出游前,一定要对此条款严格审查。
  
  
侧卫 于 2007-03-27 22:46:50 编辑
 
旧帖 2007-03-27 22:25:23
Post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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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卫 离线 侧卫     高原反应:不能索赔意外险  
    (2007.02.07《检察日报》谷萍、薛培、雅民泽峰)
http://www.jcrb.com/n1/jcrb1201/ca581865.htm  
  高原游已成出游热门线路,然而高原反应特定疾病险在我国一直是个盲区,游客即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引发疾病仍然难以获赔,成都法院的一纸判决告诉春节即将出行的游客——高原反应:不能索赔“意外险”  
    高原游,七旬老人魂归他乡  
  2005年10月16日,古稀之年的邹老先生从广东来到四川,参加了由成都中旅组织的旅行团,到阿坝羌族藏族自治州九寨沟、黄龙风景区旅游。邹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并交纳20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华安保险公司承保,保险金额12万元。
  当天,邹老随旅游团到达海拔3000米的喀斯特地貌景区——黄龙景点川主寺,突然感到头痛、胸闷,紧接着呼吸急促、恶心呕吐、面色苍白,旅行团导游判断邹老可能发生高原反应,随即抓过氧气袋让其吸氧减轻症状,同时要求司机立刻送邹老到医院就诊,当地一家县级医院很快对邹老进行治疗。
  次日,邹老出现左肢无力伴头痛、呕吐,旅行社又将其转送到成都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右额颞顶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后来虽然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邹老最终因医治无效不幸辞世。  
  “本想让老人晚年享受一下旅游的快乐,没想到父亲就这么永远地离开我们。”邹老的子女深深痛惜。
    购买保险为何得不到赔付?
  采访中,邹老的儿子告诉记者:“父亲去世后,我们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事宜,均遭拒绝。”他认为老人出行前购买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旅途中发生高原反应,后导致脑梗塞死亡,“这就是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旅行社作为保险代理人,也应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邹老家属遂将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华安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2万元,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性的、非本人意愿的事件’。”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高原缺氧是可以预知的,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告知邹老可能产生高原反应,而且他年事已高,身体不够健康,却没有引起本人足够重视,所以这起事故并非“意外”。
  保险公司还表示,邹老虽然是因高原反应住院治疗,但高原反应并非引发邹老死亡的直接因素,邹老本人身体欠佳才是根本原因。有关医学文献也证明高原反应为一种疾病,并非意外伤害范畴,邹老因高原反应诱发脑梗塞导致死亡,属于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自然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旅行社代理人称:“我们从头至尾都按照旅游合同条款提供服务,实施了必要的救治义务,已经尽到责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高原反应不属意外
  记者了解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意外伤害是指突然发生的各种事件或事故对人体所造成的损伤,国际疾病分类已将意外伤害单列为一类,其中包括交通事故、窒息、溺水、触电、自杀、中毒、暴力等几大类。通俗地说,意外伤害是意想不到的事件,是不可预测的,因而也是无法控制的。
  法院审理认为:邹老年近七旬,旅行社已经告知他有产生高原反应的可能性,他应当知晓这一情况。住院证明书中已写明: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塞,后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大脑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而死者家属未能举证邹老死亡系意外,所以对其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12月11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邹老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和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事实上,邹老购买的是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只承担对意外伤害事件的赔付责任,并不对被保险人因自身疾病产生的后果进行赔偿。”法官还提醒说,如果游客购买了高原反应特定险种,又在高原旅游过程中发生保单承保的疾病范围,旅游公司及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由于青藏游等高原旅游线路在我国开通不久,高原游引发的高原反应特定疾病保险也一直是个盲区,为此受到保险公司和游客的普遍关注,人保健康险公司针对高原游新推出“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投保人一次性交付88元保费即可获得最高总额为1万元医疗费保障,承保范围也仅限于急性高原脑水肿、肺水肿。但按照保险公司有关规定,即使购买了高原反应特定险种,具有心脏病、血液病、脑血栓、高血压等10余种疾病史的人也属于责任免除人群。所以,具有以上疾病的游客参加高原游要量力而行,并不是购买特定疾病险就能够获赔。
  
[另一终审判例]
  法院判定游客高原反应属意外,保险公司要理赔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162347,2549255,1,0.html
  
  
  
侧卫 于 2007-03-27 22:49:51 编辑
 
旧帖 2007-04-04 20:18:00
Post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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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卫 离线 侧卫     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可缺
    (2007.04.04《解放日报》周信家)
  春节期间,王先生开车带家人出去游玩,在半路上撞到路边护栏,车内的人不同程度地受伤。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明确告知,车辆损失和护栏损失可以赔付,但受伤人员医药费不能赔付,理由是没有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而王先生一直以为,投保了车损险、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应该是“全保”,发生事故后的所有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
  其实,车损险保的只是车辆本身,而交强险和三者险则保障在事故中受伤害的第三方,车上乘坐人员不在这两个险种的责任范围内。车险条款中,有专为车上乘坐人员设计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王先生如果投保了这个险种,此次受伤事故就可以得到理赔。
  沪上保险公司投保记录显示,很多私家车为了省保险费,或者认为交通事故多是双方碰撞,有对方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提供保障,不愿意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目前这个险种的投保率比较低。可是,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发生王先生这样的单车事故,没有保险,就要自己承担损失。因此,建议还是以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为宜。
  保险公司为了方便投保,从去年7月开始,把车上人员责任险从原来的附加险变成了主险,车主可以自有选择,随时投保。据了解,因与风险挂钩,这个险种的费率并不高,一般采用设定每人理赔限额,按照座位数收取保费。
  需要提醒的是,车上人员责任险并不承保所有的车上人员伤亡,如驾驶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车,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等都不属于保险范围内,客户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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